1.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能混用。2.追诉时效应自犯罪成立之日而

秋蝶看案件 2025-02-02 06:18:43

1.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能混用。

2.追诉时效应自犯罪成立之日而非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追诉时效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当二者同时满足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4.管制犯和拘役犯,只能适用减刑,不能适用假释。

5.死刑犯和附加刑犯,既不能适用减刑,也不能适用假释。

6.死缓的2年考验期、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都不是真正的服刑,因此都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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