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年近40岁的单身男子在公园相亲时认识了一媒人,在媒人的介绍下,男子认识了一女子,两人相谈甚欢并订了婚,男子拿出了7.6万给了媒人后,两人成功牵手,谁知,等两人领了结婚证后,男子发现女方竟然带着一个6岁的孩子,于是两人匆匆分手,男子将媒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介绍费。
韩先生已经快40岁了,因为一直在老家务工,所以就耽误了终身大事,好在自己收入不错,不过为了尽快脱单,韩先生就去了公园的相亲角,钱女士见韩先生来相亲,于是便告诉韩先生,自己有20多年的媒人经验,手上也有不少女性资源,于是双方就互留了联系方式。
随后,钱女士果真给韩先生介绍了一女子,初看对方照片后,韩先生觉得不错,于是两人见面仅几天后,就定下了婚约,然而,在婚约中,关于媒人的介绍费要7.6万元,虽然介绍费很高,但是想着能娶到一个不错的妻子,韩先生也是咬咬牙认了。
当天,两人就登记结了婚,然而,几天后,一个6岁的男童突然出现在了韩先生眼前,韩先生这才得知,原来这是对方的孩子,可是在介绍的时候,媒人从来没有说过这件事情。
而妻子于女士也是十分委屈,因为钱女士已经把自身情况都说了,男方同意后,自己才带着孩子来生活的,怎么现在就变卦了?
两人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一个月就分了手,于女士退还了6万的彩礼,可是,钱女士收取了7.6万的介绍费,于是,韩先生要求钱女士退钱无果后,将其告上了法院。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主要涉及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收取介绍费是否合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媒人收取介绍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媒人牵线搭桥促成婚姻,提供了一种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这种行为类似于居间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在这个案例中,钱女士作为媒人,为韩先生和于女士提供了相识的机会,促成了他们的婚姻,从这个层面讲,她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
然而,收取的费用是否过高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在判断费用是否过高时,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以及市场行情等。
如果钱女士提供的服务仅仅是简单的介绍双方认识,没有提供更多诸如深入了解双方需求、后续情感沟通协调等增值服务,而收取7.6万元的高额费用,这显然与一般的市场行情和服务价值不相符。在一般的婚姻介绍服务中,这样的费用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最重要的是,这笔介绍费是否要退还或者部分退还。钱女士作为媒人,有义务向韩先生如实告知于女士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子女等重要信息。但她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韩先生在对重要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缔结婚姻的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钱女士故意隐瞒于女士有孩子这一重要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给韩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钱女士收取的介绍费应当部分退还或者全部退还。因为她没有完全履行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不能按照约定的全额收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收取的介绍费一般在8000元上下,而钱女士收取了7.6万明显超过当地标准,加上其提供的服务也存在瑕疵,所以法院判决钱女士退还7万元。
其实,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在涉及婚姻介绍等民事活动中,无论是提供服务的一方还是接受服务的一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