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子挠痒,声称有虫子钻进去了。公司认为,男子的行为有违道德,所以将其解雇。男子不服,起诉公司,要求赔偿119000元。法院认为,有卫生间却不使用,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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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是速运公司的员工。当天在办公区域时,他感觉腿上有东西在咬,怀疑是有虫子钻进去了。本来他打算找个隐蔽的地方脱裤子挠一挠,因为实在太痒了。
但突然又被刺了一下,他生怕虫子有害,而且第一反应就是来不及再去找别的地方了,所以直接脱掉外裤,想把虫子抓出来扔掉。
同事们看到这一幕后,都哄堂大笑,但也在帮着胡明找虫子,毕竟这样的做法很少见。出于对同事的关心,大家也赶紧上去看看是什么情况。
不过,路过的领导看到这一幕,发现大家不好好上班,都围着胡明,定睛一看,胡明还在脱裤子,实在不堪入目。于是,领导立即以违背道德为由,解除了和胡明的劳动合同。
胡明得知这个消息后,很是不解,也不服气,找领导辩论:“我是一个正常人,如果不是情非得已,怎么可能会在办公区这样做呢?当时确实是被东西咬了一下,非常疼。
作为一个正常人,肯定会马上脱掉外衣外裤查看情况啊。只是被咬的地方是腿部,如果咬的地方是手部,那我脱衣服是不是就没事了?
但话又说回来,我脱外衣外裤的意义难道不是一样的吗?你为什么就抓住我脱外裤这件事,认为是违背道德呢?”
领导还是觉得胡明有问题,说:“公司里面不是有厕所吗?即使你不到厕所,到隐蔽的地方去也可以呀,你为什么就要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去做这样不雅的动作呢?
你不但引起大家哄堂大笑,影响到大家正常上班,而且我们这里也不允许有这样不雅行为的员工继续上班,所以解雇你是完全有理有据的。”
胡明没有办法,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起诉了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19000元。
他觉得公司应该不能只看表象,应该深入想一想自己员工做这件事的初衷,并且应该关怀员工才行,怎么反过来不讲丝毫的人情味,直接开除自己呢?
相反,如果是领导出现这样的问题,难道就会比自己做得更好更到位吗?
没有人在被虫子狠狠咬一口后,还能淡定地跑进厕所再把虫子抓出来扔掉吧,在那种惊慌的情况下,肯定是第一时间找出来扔掉,毕竟不是没有出现过虫子咬人出大问题的事情。
不过,法院听到双方的叙述后,觉得胡明的做法确实有悖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并且称公司有卫生间,距离又不远。所以综合来看,是胡明做得不对,驳回了他所有的诉讼请求以及赔偿要求。
有人说,表面上来看,胡明确实有错,但深层次来看,他又不是有意的,做批评教育,要求以后注意就可以了,没必要解雇吧。
也有人说,这个事情,两方说的都有道理,当众脱外裤确实给人的感官不太好,公司解雇他也是让大家引以为戒,发生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临危不乱,不要乱了章程才是。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这起事件中,公司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比如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那么公司就有一定的解除合同的依据。
2、关于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众脱裤子属于何种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在有卫生间且距离不远的情况下,胡明完全有更合适的处理方式,而当众脱裤的行为引发众人围观哄笑,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角度来看,其行为确实不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考量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旦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劳动纠纷中可能会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行为。
3、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来说,用人单位有维护工作场所秩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权利和义务。
胡明当众脱裤子的行为引起同事哄堂大笑,影响了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基于维护工作秩序和公司风气的目的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