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事儿。有这么一家法院,原告是名人,他穿好几件“马甲”侮辱诽谤他人,还恶人先告状。
诉讼中,普通人的被告s提出反诉,法院不允许,理由是“可以另行起诉”,而最高院的公开指导意见说可以反诉。只是不知最高院是不是管不住这家基层法院了,反正它就这么干,谁也没法子。
原告一路高歌猛进,赢了六七个案子,精神补偿也给判了一万多。
这都不算啥,大不了就是“诉累”。可现在被告真另行起诉了,法院却给被告说,原告还有个案子已经申请撤诉了,你也把起诉的案子撤诉了吧。
这啥意思?原告欺负被告,被告还个嘴,就得道歉赔钱;被欺辱的被告告原告,原告“主动”撤诉其中一个案子,被告就得匍匐在地、感激涕零,偷偷摸摸还在渗血的伤口,山呼不杀之恩?
原告撤诉不撤诉,是他自己的意愿。只是不明白法官怎么敢开牙说出让被告撤诉的话?法院不是原告开的,也不是法官自己家的自留地,想怎么干的想法很好。可别忘了,法院也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能耐一直坐着这个位子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