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故意别车发生事故,事实清楚拒绝私了,却遭当地交警扣车多日不处置,是真的程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2-08 23:46:09

男子遭遇故意别车发生事故,事实清楚拒绝私了,却遭当地交警扣车多日不处置,是真的程序需要,还是不作为滥作为?

广东茂名,一男子在大年初五(2月2日)驾车前往茂名旅游,进入当地后,由于春节期间车流大,途径一道路时,男子按序驾车前行,一辆银色宝马试图插队,男子未让行。

结果这辆宝马驾驶员“十分生气”,经过拥堵路段后,快速追上男子,然后故意别车,男子始终遵规驾驶,最终被别的辆车擦碰在一起。

整个过程男子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十分清楚,但宝马司机竟然要求男子负全责或者双方各自百分之五十责任。

男子自然不同意,之后便报警,交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宝马驾驶员还是穿着拖鞋,随后让双方先协商解决,但男子自然不同意。

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定责,但交警部门却表示协商不了就暂扣双方车辆,待到上班(正月初八)再处理。

男子无奈只能先行离开,回到自己城市。但男子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向广东媒体反映,明明很简单的一个交通事故,原因也很清楚,为什么不能快速处理,非得拖自己这些天,给自己造成各种损失和不便。

媒体随后联系当地交警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先是表示电话里说不清楚,让男子到单位去谈,可当记者问人家已经返回了,工作人员直接挂断电话。

记者再次联系了办案民警,询问是否简单交通事故,为什么不能快速处置时,对方表示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已经不能视频快处。

记者质疑协商那是私了,就是因为协商不成才要求交警部门定责。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要求当事人前来做笔录,记者表示人家都已经离开,交警称可以上门。

最终,也没有一个快速处理的说法。记者也提出了质疑,如此效率是真的正当吗?甚至提醒游客,胆大的还是可以去茂名旅游的,言外之意不言自明啊。

1、如此清晰的事故,普通百姓都能知道责任在谁,作为交警部门,仅仅因为当事人不愿协商,就拖延办理,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损失,且不论事故责任,单这份工作态度和效率,已经引起了群众的质疑。

群众质疑当地交警的工作态度,质疑交警的行为动机,更质疑这位宝马车主是不是“有关系”,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恐怕给茂名当地带来的‘负面“影响,远比一起事故严重的多。

2、从法律角度来看:

首先是事故责任问题:

行车记录仪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男子始终正常行驶,宝马车故意别车行为十分清楚,事故责任应该说很清晰。

别车属于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危险驾驶行为。若能确定一方存在别车举动导致剐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别车行为的一方通常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在事故现场,交警需详细勘查车辆痕迹、行车轨迹、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此准确判断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双方过错程度。例如,如果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一辆车故意频繁变更车道、贴近并阻挡另一辆车,最终引发剐蹭,那么实施别车行为的司机无疑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和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条款,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本次事故视频已经可以非常清晰的确认各自责任,宝马车全责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是交警部门处置程序的问题: 扣车是常见的调查手段,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暂扣车辆,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基于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但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并没有需要检验或者鉴定的,本身暂扣车辆的理由就不合法。

其次,交通事故协商并非定责的必经程序,协商是一种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民事行为,不能作为事故定责这一行政行为的前提。

同时,处置程序中规定了交警部门调解,但这也是在定责完成以后。所以,若无故拖延或者超出法定扣车期限,又未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便属于程序违法。 3、在这起事件中,官方回应至关重要。一方面,官方应明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依据详实的证据给公众一个清晰的交代,让责任方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交警扣车处理过程,需详细说明扣车原因、调查进展以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若存在程序瑕疵,应及时纠错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只有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晰、交警处置程序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让法治精神在每一起交通事故处理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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