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名男子生意失败后,一直住在父母家,直到六年后的一天,男子的哥哥去帮父母缴纳电费时,却意外发现父母居然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当场就震惊住了,没想到父母如此偏心,无奈下他也没说什么,直到父母问他借钱买房子,他彻底怒了!双方因房子的问题,闹得不愉快。 山东赵家有两个儿子,一个叫赵军(化名),一个叫赵明(化名)。一直以来,两兄弟的感情都很好,但是自从父母将其中一套房子分给了弟弟之后,这个家庭的关系就变得有些微妙起来。 这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当时哥哥赵军去外地工作了,只留下了弟弟赵明在家里接替家里的生意,只不过后来生意亏损严重,自己也没有房子住,为了缓解压力,没有办法,赵明一家只有搬进父母的房子。 原本他们后来生意有了起色,自己又买了一套房子之后,赵明就打算搬出去。可父母不同意,新买的地方房子也小,而且离孩子学习的地方也远,所以父母思来想去就将这个房子过户给了赵明。而他们自己又花了一笔钱去贷款购买了房子,在住进新房子之后,赵军还很意外。 但赵军也没有多想,以为只是父母想换房子了。 可是就在某一天,他突然得知家里父母那一套房产过户给了自己弟弟,并且怀疑是自己的弟弟通过了其他的手段迫使父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于是赵军回到家就找弟弟开始闹,要弟弟交出房子。 可赵明也认为自己完全没有错,房子是父母要求给的,而且自己这么多年来也在一直照顾父母,反倒是哥哥经常不回家,将赡养的责任都落在了自己头上。 以前这些事情都不计较,怎么现在因为一套房子就扯成了这个地步?赵明也是越想越气,直接将此事搬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件事情会怎么处理? 在法庭上,赵军认为:弟弟是故意赖在父母家不搬出去的,自己有房子却偏偏住在父母家里不走,还将父母的房子变成了自己的房子,有骗取的嫌疑。而弟弟则表示父母是自愿将房子给了他们,他们并没有存在任何其他的非分之想。 看这个样子,不管是赵军还是赵明,他们说的理由都非常充分。但实际上,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3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点很好理解,那就是父母本身对于房子有绝对的处理权利,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房子送给哥哥,也可以送给小儿子弟弟,而赵军和赵明没有任何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 至于所谓的“骗取”手段,在赵军的主张下,如果弟弟存在了骗取情况,那么的确应该对房子进行返还。 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但在事实上,他们的父母表示:这是自愿的,那么赵军的主张不作数。 或者说,就算是存在这个情况,父母本身不愿意让弟弟归还房子,就赵军作为一个哥哥的身份而言,也没有办法要求弟弟返还房子。除非整个事情父母已经授权给了赵军,让赵军全权处理。 表面上来看,这是在说房产的事情,在深层次而言说的却是父母的偏心。如果说这套房子只是给弟弟居住,但是并没有过户的话,赵军应该并不会介意。 但偏偏只有一套房子,父母连一点分给赵军的想法都没有,这才造成了原本相亲相爱的两兄弟闹上了法庭的局面。 所以说,作为父母还是应该一碗水端平。
1990年山东潍坊,一8岁男孩贪玩,爬上了变压器,身体瞬间飞了出去。7天后,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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