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质疑我,称14周岁以下才属于未成年人。其实,《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同样定义为未成年女性。案发时,该女生15周岁。他的班主任,属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我质疑的是百色市教育局的通报,为什么要故意隐瞒两个关键事实?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人质疑我,称14周岁以下才属于未成年人。其实,《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
浩诚谈社会
2025-02-12 0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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