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因聚会要喝酒,特意没开车,而是打车回的家。却不曾想刚到家,就接到小

小美看看社会 2025-02-12 10:56:48

湖南长沙,男子因聚会要喝酒,特意没开车,而是打车回的家。却不曾想刚到家,就接到小区打来电话让挪车。男子将车开到指定位置,保安却说停的地方不对,两个人争吵起来,还报了警。警方赶到后,闻到男子满嘴酒气,将其带回警局调查。经鉴定,男子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男子不服,认为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安全法规定道路,交警不具有管辖权,无权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 张钧虽然喝酒了,但是他还不不至于达到没有意识的地步,交警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他是一万个不甘心。 平日里小区内乱停乱放的事交警不管,喝点酒小区里挪车就认定醉酒驾驶,张钧认为处罚不合理,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场酒局说起,张钧应朋友邀请去喝酒。因提前就知道会喝酒,于是就没有开车,这样就不会找代驾,打车回家就行。 虽然喝得不多,还在张钧的酒量控制范围内,但他还是打车回的家,回家后就准备洗漱休息了。 小区物业突然打来电话,说小区要进行水改封闭施工,张钧的车停放的位置得挪动,挪到小区南门地下停车场入口就行。 张钧自知喝酒不能开车,但把车挪到南门地下停车场入口的位置,其实也不远,而且是小区里,也不会出事,就没有找代驾,决定自己挪车。 虽然挪车很顺利,但是停车后却矛盾不断,因为小区的保安找事,说张钧停放的位置不对,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让张钧重新停放。 本就是喝了酒,张钧自然也没有好脾气,大声跟保安吵了起来。 保安气不过,报了警。张钧也在气头上,完全忘了自己喝酒的事情。果不其然,警方赶到后,闻到张钧嘴里的酒气,马上就将张钧带回了警局。 根据保安的描述,警方很快了解到张钧曾有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且就在报警前发生。 于是警方赶紧对张钧做了酒精检测,鉴定结果证实,张钧血液酒精含量17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2款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通知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对张钧醉酒驾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得知自己被行政处罚时,张钧突然清醒,认为交警处罚不合理。 他认为小区内的道路并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警不具有执法权,无权对其处罚,于是在酒醒后,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按照张钧的说法,其开车是在小区内进行的,而小区内的道路又并非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规定的道路,因此交警不具有执法权,无权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内部设施,并非定义上的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内是封闭式的,不供小区外的住户通行,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警没有管辖权。

但是交警部门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而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则被界定为醉酒驾车。

张钧在驾驶机动车时,已经属于醉酒驾车标准,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都认为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张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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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红星新闻——2025-02-11——《男子酒后在小区挪车被认定醉驾吊销驾照,起诉交警被驳回!法官:刑罚可免,行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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