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结婚后,和丈夫商量每年要回趟娘家,而且要住上几天。但娘家有个习俗,女

沙僧说事 2025-02-12 12:25:05

湖北,一女子结婚后,和丈夫商量每年要回趟娘家,而且要住上几天。但娘家有个习俗,女儿回娘家,不得和丈夫同床睡,忌讳会影响娘家运气。而女子兄弟姐妹多,没有多余的床,女子和丈夫只好在一个房间将就一下,而丈夫则打地铺。次日,嫂子发现两人睡在一个房间,当即大骂两人“不懂规矩”、“晦气”等,还当面拆洗床单,满是嫌弃,场面一度失控,使得女子的丈夫非常没面子,闹得不太愉快。   (案例来源:快乐金龄等)   刘芳(化名)打小就恋家,虽然出嫁了,但和丈夫约法三章,要求丈夫每年陪她回娘家住几天。   丈夫觉得刘芳娘家人过于守旧,非常多各种各样的习俗,很多事情做不得、说不得。丈夫虽不情愿,但为了刘芳,勉强答应。   但是,刘芳娘家人不是太支持刘芳的决定,原因很简单,娘家习俗认为已婚女儿携夫同住会触霉头,影响家运。   而刘芳娘家家境一般,兄弟姐妹多,而房间有限,在刘芳嫁出后,房间也很快给到哥哥嫂嫂们住,刘芳回去时,只能临时挤着住。   刘芳要是带着丈夫,这意味着,刘芳得和丈夫同住一个房间了,这就必然违背了娘家人的传统习俗,这无疑受到其他亲戚的排斥。   刘芳虽理解,却难舍亲情,坚持每年回娘家,试图在传统与现代间找到平衡。   这一天,刘芳带着丈夫回到娘家,提出要住上一晚,可房间有限是老大难的问题,无论如何调整,还是不够房间住。   无奈之下,刘芳和丈夫只能挤在同一房间,尽量保持距离。而为了规避违反习俗,丈夫主动打地铺,不和刘芳睡在一张床。   第二天,大嫂始终担心刘芳和其丈夫破坏家运,早早就在床上辗转反侧,睡不着,等天蒙蒙亮,就立刻借机进入刘芳房间。   丈夫此时也被冻醒,给刘芳盖被子,恰好被嫂子误解,以为两人同睡一床,当即开始指责,引来娘家人围观,有些娘家人还跟风指责。   嫂子即刻拆掉并清洗了床单,这样的场面,让丈夫倍感尴尬,矛盾愈发尖锐。刘芳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心中满是无奈与委屈。   刘芳和丈夫因不受待见,只好提前离开娘家,心中满是无奈与委屈。丈夫虽理解她的苦衷,却也对这种习俗感到难以接受,两人默默踏上归途,心中暗自决定,未来要努力调和家庭矛盾,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大嫂认为,外嫁女夫妻不得同房的习俗高于一切,包括法律,自己所作所为并无任何问题。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述规定来看,习俗有时也可以作为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依据,但前提是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外嫁女夫妻不得同房的习俗显然不宜作为法律保护他人个人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例外规范,大嫂的习俗观念虽深植于心,却忽视了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不过,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外嫁女夫妻不得同房的习俗违反了公序良俗,亦不能说这个习俗完全无效。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法律、习俗与公序良俗的平衡,确保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刘芳和丈夫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同时也要兼顾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不违法的习俗亦应该遵从。   2、刘芳认为,这个房间在其出嫁前就由她住,即便出嫁也不影响其使用,大嫂无权干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在没有遗嘱等情形,刘芳确属于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与其是否出嫁无关。也就是说,刘芳与其兄弟姐妹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在其父母去世后,有权继承部分房产,当然可以居住使用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刘芳的主张有一定道理,但房屋使用权涉及家庭内部约定,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若内部约定房间确属刘芳,大嫂干预确有不妥。   但习俗影响亦不可忽视,大嫂基于习俗的适当干预或轻微侵权,情有可原,通常不会引发过多法律责任。   3、对于刘芳和大嫂之间的纠纷,通常会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若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芳可以求助于当地社区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调解。   如诉诸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权衡习俗与法律的界限,保护刘芳及其大嫂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考虑到社会和谐及传统习俗的合理成分。具体而言,法院会考虑刘芳的法定继承权及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重视大嫂的习俗观念和社会影响。 不过,考虑到刘芳和大嫂之间的家庭关系和对习俗的尊重,法院可能会采取调解的方式,鼓励双方通过对话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将注重沟通与理解,力求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同时,避免家庭纷争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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