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遗产问题更易起纠纷?

上头期不迷惑 2025-02-13 18:00:16

再婚家庭遗产争夺案的案例

案例一 当事人:原告刘某杰,被告赵女士。 案件情况:刘某杰是刘先生与前妻之子,赵女士与刘先生于 1980 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先生于 2011 年去世且未立遗嘱。刘某杰请求分割刘先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并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要求赵女士支付房屋租金的二分之一。赵女士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杰无权主张二分之一产权,且提出自己年老体衰,请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认为租金问题与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本是刘先生承租单位的公有住房,1999 年刘先生与单位签订合同以成本价购买,购房款计算了刘先生 44 年工龄、赵女士 31 年工龄,2002 年登记至刘先生名下。 法院裁判:被继承人刘先生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由被告赵女士继承,赵女士需向原告刘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七十七万五千元,支付租金折价款五万五千。

案例二 当事人:原告张小娥,被告李小华、李小美。 案件情况:张小娥与李大民于 2009 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张小娥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李大民带着女儿李小华。2022 年李大民去世,其住院昏迷期间,李小华拿走其身份证、银行卡等并转走卡里的钱,还更换了李大民留下的唯一房产的门锁。张小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案件处理:律师发现李大民还有女儿李小美,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的相关合法权益由原告张小娥享有,被告李小美应得财产份额补偿让与被告李小华享有,原告张小娥一次性补偿李小华现金十六万元整。

案例三 当事人:原告李某君,被告李某文、李某武、王某霞、王某贵。 案件情况:李某君原配之妻于 1982 年病逝,1983 年李某君与曾某珍登记结婚,曾某珍于 2016 年病逝。再婚时双方各有子女,且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李某君起诉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等存在不同意见。 法院查明:二号房屋系李某君与曾某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房改价购买,登记在曾某珍名下,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李某君名下,系由李某君继承的北房三间危改回迁安置所得,回购时李某君交纳了购房差价款。 法院裁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李某君继承所有,李某君给付李某武、王某贵、王某霞房屋补偿款每人各 791,775 元;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李某武继承所有,李某武给付李某君房屋补偿款 4,147,612.5 元,给付王某贵、王某霞房屋补偿款每人各 829,462.5 元。

案例四 当事人:素奶奶与福爷爷的三子女。 案件情况:福爷爷与素奶奶再婚,福爷爷将自己存款交由素奶奶管理。福爷爷去世后,引发家庭纷争。 法院裁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福爷爷所立最后遗嘱有效,酌定两人共同生活开支后,剩余款项按遗嘱及法律规定分割,判令福爷爷房产归其三子女所有,素奶奶需支付每人 30 万元。素奶奶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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