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持过期豆干找老板娘,老板娘以为是换货便答应,男子却要求500元赔偿。老板娘忙说:“豆干不是我们的。”男子道:“你刚才都答应了。”老板娘反驳:“刚才是换货,现在是赔偿,不一样!”
(素材来源于:潮汐视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位男子从小卖部买了些豆干打算回家下酒,但走了一段路后,他无意中查看生产日期,发现豆干已经过期。于是,他立刻返回小卖部,想找老板讨个说法。
老板娘黎敏起初以为男子要继续购物,热情地招呼他。男子直接走到柜台前说:“你们的豆干过期了。”黎敏检查了一下,有些不好意思地说:“那我给你换一袋新鲜的吧。”
然而,男子并不满足于换货,他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售卖过期产品应赔偿500元。”黎敏愣了几秒,镇定下来反驳道:“这包豆干不是我们这里卖的。”男子坚持说:“我刚从你这儿买的,而且你刚才也确认了这是你的商品。”
黎敏辩解称:“我家从未进过这个生产日期的货,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这包豆干不是我们家的。”男子反问道:“既然不是你们家的,为什么愿意换货?”黎敏理直气壮地回应:“换货只是小事,但赔偿就是另一回事了。”
男子提出用电脑扫描条形码来核实进货记录,但黎敏拒绝了,坚称豆干不是她店里的。男子不愿放弃,继续要求赔偿。黎敏则表示:“你要求赔偿500元,太过分了,求你放过我。”
这段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豆干可能是黎敏小卖部的,但也有人觉得男子并非职业打假人,而是普通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如果男子能证明豆干是从该小卖部购买,那么黎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男子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他需要提供购买凭证、支付记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