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初二男孩去上学,上午校长说他字写得不好,下午班主任又说他字没写好。男孩竟在放学后买一瓶农药喝下。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把学校和卖农药夫妻告上法庭,索赔111万。法院调查出真相后,这样判了。
(信源:重庆市开州区法院)
李鑫父母均外出打工,他跟着奶奶生活。他走读,由奶奶接送。
去年5月6号上午,读初二的李鑫和奶奶被叫到校长办公室,校长让他把字写好点,写的太潦草别人都看不懂。
校长又让他把作业补完再来上课。
当天下午,李鑫独自去上学。上课时,班主任再次告诫他要写好字。并打电话给他奶奶。
或许是一天被老师说了两次,或许是气孙子不争气,老人竟在电话中告知老师,下午不接李鑫,让他一人回去。
彼时,老人做梦都没想到,她这个决定,会让她遗恨终生。
下午17点51分,李鑫刷门禁卡走出校门,在他出校门时,学校门禁系统也通知了他奶奶。
9分钟后,李鑫走到一家经营部,购买了一瓶“敌草快”。
张某夫妇是这家经营部的承包人,他们询问孩子买农药的用途,并告知需要注意的事项。
因经常有家长指使孩子来买东西,张某夫妇以为李鑫买农药是被家长指挥的。
他们没想到,孩子买农药竟是想自杀,他们也因此卷入一场官司。
当晚7点,有人在河边游玩,看到泡在水里的李鑫,当时李鑫用头撞河坝中的石头,那人大吃一惊,急忙拦阻。得知李鑫喝药自杀时,一边开导他,一边报警。
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三天后,孩子还是离开了人世。
期间,班主任没看到李鑫上学,忙通知他奶奶,老人到处寻找无果,接到警方通知后,老人当即崩溃。
在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1.6万医药费。
李鑫父母得知噩耗后,从外地赶回,哭得肝肠寸断。
伤心过后,李鑫父母觉得是学校和小卖部的责任。
如果不是学校老师说他的字写的不好,或许奶奶就会正常接送。
如果不是老师两次说他的字写得不好,他也不会心生绝望,想要自杀。是学校老师的行为,刺激到孩子,才让他产生轻生念头。
如果不是小卖部卖给孩子农药,孩子也不会死亡。
痛定思痛之后,李鑫父母把学校和小卖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万。
案子审理过程中,二被告都认为自己没错。
1、学校认为,他们让李鑫把字写好,是正常教育学生,并无过错。
事发当日,李鑫在放学时离开,学校系统也通知到李鑫奶奶。
李鑫是走读生,平常放学后就回家。李鑫是在校外出事的,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有证据证明李鑫的死跟学校无关。
而且,在听闻李鑫出事后,他们知道老人手中钱不多,学校第一时间垫付1.6万医药费,已经尽到基本救助义务。
因此,学校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2、张某夫妇认为:
日常生活中,也会有家长因为忙,指使小孩子来买东西。他们是开门做生意的,不可能拒绝山门买东西的客人。
事发当天,李鑫来买农药,他们已经询问他作何用途,并告知使用方法。
他们已经尽到经营者该尽的义务。
法律规定,判令侵权行为要有四个要件。他们既没有对李鑫作出损害性行为,他们卖给李鑫农药跟李鑫自杀,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他们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调查,李鑫之前多次向家长和同学表明,有自杀倾向。
李鑫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注意孩子的心理变化,带孩子及时看病。可他们却没有带孩子去问诊。以至于发生后来的悲剧。
因此,李鑫父母应承担90%的责任。
第二,学校是否应该为李鑫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李鑫家长说,事发当日学校对李鑫作出刺激性行为才导致他自杀。但根据调查,学校老师只是让李鑫把字写好一点,这是基本教育义务,并未过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李鑫是在学校发生意外,则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理所应该。
但李鑫是走读生,他是在放学后出的意外,根据现有证据,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因此,学校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张某夫妇是否应该为李鑫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农药是有毒物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可张某夫妇却把农药卖给李鑫,存在错误。应酌情承担10%的责任。
经调查,李鑫去世后所有花销共计106.5万。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鑫父母10.65元。驳回李鑫父母其他诉求。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