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受伤谁有理?四川成都,男子讨要工资未果,对雇主采取堵门、堵车并辱骂的方式。可雇主却辩称,已经给男子转了4000元的尾款,是男子要求高价结算,涉嫌敲诈勒索,并打了男子一拳。男子一听怒了,踢了雇主并将其摁倒,结果造成对方右胫骨骨折,疗养100天后,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后,雇主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男子赔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0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叶某是一名装修工人,给李某装修完毕后,因装修尾款,与李某发生经济纠纷。
期间,叶某多次向李某讨要尾款,被拒后耿耿于怀,决心对李某进行报复。
2017年1月24日7时许,叶某来到李某所在的小区,采取堵门、堵车、辱骂的方式,强迫李某支付给工钱。
李某称,3天前已经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叶某4000元尾款。是叶某恶意抬高单价,涉嫌敲诈勒索。
两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李某率先打了叶某一巴掌。
叶某反击,踢了李某一脚,并拽着李某的领口将其摁倒。
没想到,李某随即感到一阵剧痛,报警后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疗养100天后,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李某对此事耿耿于怀,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叶某无故来到李某所居住的小区,并对李某进行辱骂。且两人冲突过程中,叶某造成李某右胫骨骨折,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李某主张,叶某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叶某与李某因经济纠纷产生口角,期间李某率先动手,叶某为了阻止李某继续实施暴力行为,这才将李某摁倒,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防卫人意识到有不法侵害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具体到本案,叶某为了阻止李某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才将李某摁倒,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故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叶某辩称:
1.两人争执起因,就是李某先动手。且整个过程当中,叶某并没有殴打李某。
2.李某对纠纷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3.李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与治疗期间不听医嘱强行出院,存在关联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时查明,根据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两人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李某拖欠叶某的劳务费。
在叶某要求李某支付劳务费的过程中,李某先动手殴打叶某,叶某将李某摁倒,是为了制止自己所受现实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御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该防卫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某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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