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一17岁男子与大学生女友来到宾馆开房过程中,突发哮喘疾病,女友见状,赶

滨培看法 2025-02-17 23:51:25

甘肃平凉,一17岁男子与大学生女友来到宾馆开房过程中,突发哮喘疾病,女友见状,赶紧为其喷药、喂水并拨打急救电话,但男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该女子、宾馆及老板一同告上法院索赔1200000元。

(来源:平凉中院) 高先生和妻子毛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宇,说起这小宇,他从小身体就弱,成长更是磕磕绊绊。

好不容易长到了16岁,却因一次和朋友的聚会,彻底改变了他和家人的生活轨迹。

聚会时,小宇饮酒后突然喘憋、气短,情况危急,朋友紧急将他送往医院。

当小宇被推进抢救室时,已经失去了意识。

好在送医及时,小宇脱离了危险,但他也被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危重度、未控制),毛女士这才惊觉,自己的哮喘病史遗传给了儿子。 住院两天后,小宇坚持要出院,他觉得自己已经没事了,像往常一样,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些过于乐观。

可出院仅仅两个月,他又因哮喘再次住院。

经医生询问,还未满18周岁的他,竟已有几年烟龄,每天烟不离身,此外他还有饮酒的习惯。

这次住院5天后,小宇再次要求出院。 出院后的小宇,为了追求独立,选择辍学,到一家音乐餐厅担任前厅经理。

在这里,他结识了兼职的女大学生王晓洁,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事发的前一天,因在餐厅给朋友庆生,王晓洁也受邀参加。

小宇工作间隙,会到包厢和大家一起喝酒聊天。

次日凌晨2时许,聚会结束,小宇和王晓洁前往之前入住过的宾馆。

由于小宇未成年,王晓洁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入住手续。 进入房间后,两人享受着独处的时光并发生关系。

然而,到了早上6时许,意外突然发生。

小宇因哮喘病发作,瞬间倒地,脸色苍白,呼吸急促。

王晓洁见状惊慌失措,但她立刻反应过来,迅速拿出小宇随身携带的哮喘喷雾,喷进他嘴里,又赶忙喂水。

而后,她又赶紧联系了餐厅老板马某及其同事。 同事们很快赶到,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当救护车和马某到达现场后,一切都太晚了,七时五十分许,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推断死因是哮喘病发作,司法鉴定意见指出,不排除小宇在劳累等诱发因素下疾病突发猝死。 小宇的父母得知噩耗,悲痛欲绝,他们在将小宇的遗体火化后,因难以承受丧子之痛,遂将王晓洁、餐厅以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

小宇的父母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对于宾馆、餐厅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宇在餐厅上班期间饮酒,餐厅未能加以阻止,小宇饮酒后,餐厅一方也未将其送回宿舍休息,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王晓洁而言,明知小宇患有哮喘疾病,还依然在其酒后与之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其疾病突发致死,王晓洁同样存在过错。

至于酒店,未能尽到对小宇未成年身份的审核及及时通知家属的义务,故同样需要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呢?

对于餐厅而言,小宇饮酒是个人行为,且其在下班离开前身体并无异常,故餐厅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王晓洁而言,其同小宇是恋爱关系,两人当晚共同饮酒,且酒后与之开房,故在此期间,对小宇突发疾病具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事发当天,王晓洁在发现小宇异常情况后,已经第一时间为其喷药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王晓洁作为非专业人士,其在事发当时还是只一名大学生,并没有专业的处置经验,对于其救助义务不应过于苛刻。

综上,王晓洁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对小宇尽到救助义务,故也无需担责。

最后,对于酒店而言,其在当时未按照规定对小宇的身份进行核实是不争的事实。

但该行为不必然导致小宇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酒店的违法行为,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加以处置。

小宇的死亡与酒店未尽到审核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故酒店亦无需担责。

小宇虽然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但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宇已经辍学上班赚钱,故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小宇明知自己患有哮喘疾病,但仍大量饮酒,还在酒后与王晓洁发生关系,致使情绪激动等因素引发疾病而亡。

餐厅、酒店、王晓洁在此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故小宇理应自负其责。

法院据此驳回了小宇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宇父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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