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县,一男子将20公斤的穿山甲炮炙品卖给了药房和中医诊所,获利15万元。公安机关认为男子构成犯罪,但检察院调查后,认为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男子本以为没事了,谁知有关部门介入后,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违法,不仅将穿山甲炮炙品全部没收,还对男子处以115万元罚款。男子不服,他拿出了从某医药公司的采购记录,坚称自己是合法收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判了!
(来源: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李先生从小学医,且对中医学知识十分擅长。毕业后,李先生开了一家医药公司,主营一些中药材以及中药材的片剂。
为了能满足公司的日常生产需求,李先生经常需要购买一些野生动植物的制品,为此他还办理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事发当天,李先生从同事那得知某医药公司有一批穿山甲炮炙品,品质上乘。李先生立即与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从他们手中购入了20公斤的穿山甲炮炙品。
之后,李先生用这些穿山甲炮炙品开始制作中药饮片,随后销售到外地的药房和中医诊所,获利15万元。
然而这事不知怎么就传到了公安机关的耳朵里,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并以李先生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李先生对此不服,他认为自己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穿山甲炮炙品,如果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医药公司首当其冲应当抓起来。
检察院介入后,发现医药公司所售的穿山甲炮炙品的包装上,都印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此外,该医药公司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经营许可证。
由此可见,李先生从医药公司购买穿山甲炮炙品,该行为并不违法。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检察院对李先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拿到相关文书后,终于松了一口气。他心想这下没事了,可以高枕无忧了。
可万万没想到,此事被相关部门得知后,竟以李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将穿山甲炮炙品制作成中药饮片销售到外地的药房或中医诊所,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对其作出没收穿山甲炮炙品,以及115万元的罚款处罚。
李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无语,他将相关部门告上法院,认为检察院都没有认为犯罪,相关部门有什么理由来罚款?
相关部门则辩称:
1、李先生从某医药公司购入2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该行为的确没有问题,因为某医药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但是李先生购入穿山甲炮炙品后,未经批准将其制作成中药饮片,然后销售给没有资质的外地药房和中医诊所,该行为已经违法。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与李先生所对接的外地药方和中医诊所均非中药管理局认定的具有临床使用穿山甲原材料的单位。
2、经鉴定,李先生所制作的穿山甲中药饮片的原材料是马来穿山甲或者树穿山甲,属于鳞甲目穿山甲科。
这些穿山甲因为数量逐渐减少,现已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已达26万元。
因此,李先生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中药饮片并对外销售,该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3、根据《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先生从某医药公司购入20公斤穿山甲炮炙品后,其中18.5公斤被制作成了中药饮片销售给了外地的药方和中医诊所,涉案金额高达15万余元。
至于剩下的穿山甲炮炙品,按照案发时的市场价格8000元/公斤计算,其实际价值应为1.2万元。
综上,本局对李先生作出没收剩余穿山甲炮炙品,并对其处以115万余元罚款,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系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提交相应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经查,李先生所使用的穿山甲炮炙品是从正规渠道获得,但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制作中药饮片且对对外销售给没有资质的药方和中医诊所,该行为的确违法。
相关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李先生主张检察院未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这依据的是《刑法》的相关规定。
而有关部门对李先生作出的处罚是依据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这与《刑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最终,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没有问题,故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最后,对于国家保护动物制品的制作和销售,都有着严苛的法律规定,所以要从事这个行业,就必须要先去了解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对此,您怎么看?
加仑
主要是他没有售卖饮片资质。
阿剑
现在穿山甲不见了,正片到处都是白蚁,治都治不了
菜ゞ尐白
[并不简单]食品安全法也要跟进!
耶鲁科技
建议坐牢十年,和那个掏鸟窝的关一起。
风刀霜剑
霸王条款!这也违法那也违法!
总是被封号没有昵称
去她妈的吧![屎][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