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男子在一门业服务部工作一年,约定工资5万,可老板只给他开了1.5万,欠下的3.5万工资,死活都不给。几次讨要无果后,男子迫于家中上有父母下有妻儿的生活压力,他倔犟地跑到老板门店里自杀了。3天后,老板把欠的3.5万还了,并又给5万殡葬费。男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是老板不付工资才逼死了他,向老板索要赔偿59万。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院)
李东和从父母的房间出来,抹了把眼泪,两老人吃药都没钱买,真是儿子无能!
再看看正写作业的儿女,这个家上有老下有小都等着用钱,没钱日子咋过?
他黑着脸要出家门,妻子余芬喊着:你干啥去?这就吃晚饭了。“你们吃吧,别管我。”李东和摔门而出。
他要是找老板讨要工资,老板是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他吃香的喝辣的,不管别人吃不吃上饭?
李东和没啥本事,就靠打零工赚钱养家,偶然机会被聘到一门业服务部做加工铝合金门窗工作,虽工资为年薪50000元,也能保证一家生活开销,他就很知足了。
加工铝合金门窗是个辛苦活,可李东和觉得拿着老板的工资,就要忠于职守,踏实工作,累点苦点他从无怨言。
然而,他辛苦一年,老板仅给他开了15000元工资,还差35000元一直不给。
李东和年迈的父母,常年靠吃药维持,一对儿女正在上学,一家6口就他一人赚钱养家糊口。
家庭生活无法正常运行,老实的李东和多次给老板发微信说明情况,希望理解他的苦衷,能把工资给结清。
可高勋不是推脱就是不理他的茬,李东和急了,就去办公室或回家路上堵他,可招都用完了,钱还是没要回来。
眼看着父母没钱治病,李东和彻底愤怒了,他又找高勋要钱,结果钱没给还被恶语相向轰了出来。
挺大老板耍无赖,克扣工人血汗钱,太欺负人了,是不想让我活了吗?李东和万念俱灰。
我不好过,那谁都别好过!我让你臭名远扬!于是,他找根绳吊死在门业服务部门店里!
得知李东和死了,李家老小悲痛欲绝,哭成一团,顶梁柱倒了,这家更没活路了!
这事的发生,门业老板也猝不及防。3天后,他把李东和欠缺的35000元工资交给余芬,并表示哀悼,给了她50000元做殡葬费。
余芬看到高勋,恨不得把他撕碎活吞了,这只披着羊皮的狼,来装什么仁义道德,早点给钱能把人逼死吗?黑了心的老板!
余芬强忍心中怒火,先把李东和的后事办理妥当。
然后她开始找高勋算账,好好的一个人让你逼死了,难道你想用50000了结吗?高勋也不示弱:他死与我无关,你别得寸进尺!
余芬看找他没用,直接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索要59万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余芬认为,李东和在高勋厂子里做工,存在劳务关系,支付工资理所应当,可高勋拖欠35000元工资不给,才逼得丈夫上吊自杀。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李东和5万元工资,高勋只支付了1.5万,拖欠3.5万多次讨要无果后,因家庭的窘迫身心无法承担压力,最后选择在高勋的服务部门店里自杀。
余芬认为,是高勋拖欠工资,把李东和逼死的,他应承担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59万。
2、高勋认为,李东和是个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的死与自己无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高勋承认拖欠了李东和3.5万工资,可又没说不给,晚给工资我有错,可他的死,又不是自己让他做的,凭啥让我承担?
3、最后法院判决。
《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李东和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维权,可却愚蠢地选择了自杀,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通过微信聊天,高勋拖欠李东和工资是事实,李东和索要工资未果有很多救济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可他却选择极端方式,高勋并没直接导致他丧失生命权。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东和的自杀,高勋拖欠工资不给,存在违约行为,间接导致他自杀,存在过错,应承担20%责任。
李东和作为作为成年人,没责任心,抛下妻儿老小,不顾及生命作出极端行为,自行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基于高勋已给余芬5万,需再向她支付14.9万的精神赔偿。
对此判决,高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李东和的死与高勋拖欠工资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一审判决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驳回高勋的诉求,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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