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找朋友借了22000元,到期后,因自己没时间,就让自己母亲帮自己去

米粒侃社会 2025-02-18 04:00:01

江苏盐城,男子找朋友借了22000元,到期后,因自己没时间,就让自己母亲帮自己去还了款。可没想到,朋友当时没有把借条给自己母亲,但是朋友写了结账记录,说双方账目已结清,特意注明了前借条一律作废。可没想到,朋友却拿着借条把他告上了法庭,说他没有还钱。结局大快人心。

2025年1月,崔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法院冻结了,经过查询后得知:自己的好友老纪,竟然把他告上了法庭,说他有笔22000元的借款一直没有还。

时光回到一年多前,那时的崔先生正处在人生低谷,因周转不开,鼓起勇气向老纪开口,找老纪借款应急。

老纪没有丝毫犹豫,慷慨解囊,拿出22000元借给了他,让他拿去应急。

为了让老纪放心,崔先生郑重其事地写下了一张借条,详细列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

尽管崔先生心中时刻铭记着这份恩情,却因工作繁忙,始终未能亲自将钱款归还给老纪。

2023年11月,他特意委托自己的母亲到老纪家还款,让母亲把这22000元借款和相应的利息还给老纪。

据母亲回来后说,老纪在收到款项后,因一时找不到那张借条,便亲手写下了一份结账记录,明确注明双方账目已经全部结清,前借条一律作废。

虽然没有拿回借条,但是有了这份结账记录,崔先生心里的石头也落了地。

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老纪从未向崔先生提过借款的事情,也从未找他要过款。

可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让崔先生感觉既困惑又愤怒。

他无法理解,为何老纪会在债务早已结清的情况下,突然将他告上法庭,更让他震惊的是,老纪还提供了担保手续,申请诉讼保全。

在提供担保手续后,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不会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但在保全完成后会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所以,崔先生一开始并不知情,直到钱款被冻结后才知道。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老纪提供的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初步审查后,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崔先生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这才冻结了他的账户。

这一系列操作,让崔先生深感事态的严重性。

他向法院提交了老纪出具给自己母亲的结账记录等各项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把所有借款和利息全部还清。

在证据面前,老纪这才承认:崔先生母亲已经把借款和利息还给了自己,双方早已经两清了。但是自己在家里找到这张借条后,抱着侥幸的心理,把崔先生告上了法庭,意图让他再次还款。

《民事讼诉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纪在明知道崔先生已经还清借款的情况下,还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讼诉,致使法院基于老纪捏造的事实,采取了保全措施,侵害了崔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讼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纪的诉求,并对他罚款1000元。

幸亏崔先生的母亲比较机智,在老纪没有返还借条的情况下,让他写下了结账记录,这才有了证据主张自己已经还款,不然真的很难说清。

知人知面不知心,防人之心不可无,无论双方的关系多亲,在金钱面前,还是要当心。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证据,做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会构成虚假讼诉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老纪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被罚款1000元,两人之间的朋友情谊也没了,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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