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愿意当冤大头!江苏,因房屋租赁问题,男子与商场老板发生争吵。期间另一名员工出面劝阻。岂料,男子竟对员工进行殴打,最终升级为互殴。事后,员工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员工系头部轻微外伤,予以活血、消肿等简单治疗。结果员工却住院长达114天,共计花费10000元治疗费。事后,员工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男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50000元。法院这么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2023年11月15日,吴某因为房屋租赁的问题,与商场老板发生争执。
就在双方各说各有理、互不相让的情况下,张某看不下去了出面阻止。
哪里想到,吴某本就憋着一肚子火,见张某还有意偏袒老板,便怒火中烧,上去就对着张某拳打脚踢。
期间,张某开始反击,亦存在踢打、薅头发等进攻性行为。
事后,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张某也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检查发现,张某头部有轻微外伤,情况并不严重,仅需要进行局部消毒、活血消肿等简单治疗即可。
岂料,张某这一住院,便住了114天,共计花费治疗费1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张某认为:
1.吴某先动手打了自己,并导致其头部受伤。存在明显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住院期间,张某无法工作,故医疗费、误工费等,应该由吴某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吴某辩称:
1.吴某认可打伤张某的事实,但是对张某的病情严重程度提出质疑。根据医院治疗报告显示,张某头部仅轻微伤。
2.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存在薅头发、踢打等行为,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与吴某的责任划分、以及张某治疗的必要性。
法院认为,张某受伤是事实,理应接受医院的治疗。但是在“轻微伤”的前提下,张某住院114天,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另查明,在这114天的住院期间,张某真正在医院的时间很短。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小伤大治有违诚信原则。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
为了合理认定双方责任,法院依法对张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并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医疗费。法院结合医嘱,认定张某的合理住院期间为7天,对于医疗费中超出合理期间的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均不予支持。
2.关于伙食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等,以7天进行计算。
3.关于误工费,因张某无法提供住院期间收入减少的证明,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吴某承担70%责任,即赔付张某2700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