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和稀泥!上海,男子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正面撞到一骑电动车的行人,并导致其死亡。男子见状选择逃逸。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男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构成交通肇事罪,念在构成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检方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17年8月9日凌晨,谢某参加完酒席后,驾驶机动车准备回家。
因路上车辆较少,谢某一直超速行驶。没想到在经过一处路口时,与骑着电动车的丁某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谢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丁某被撞倒在地后,因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如下事实:
1.被告人谢某酒后超速驾驶车辆,并致一人死亡且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构成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一款、二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应该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提出以下理由:
1.根据道路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谢某在发觉撞人之后,还存在反复碾压的行为,与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关系,应认定故意杀人罪。
2.谢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其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原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量刑过轻。
二审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谢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如何对谢某定性,应遵循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方面判断,主观方面判断的推理逻辑。
具体到本案,根据相关司法鉴定,证明谢某驾驶机动车与丁某驾驶电动车发生正面碰撞,并导致丁某死亡,是事实。
另根据谢某的供述,谢某感觉到车底存在阻力,然后通过倒车后继续向前行驶,并离开事故现场。
故法院应该认定,谢某与丁某发生碰撞,不足以直接导致丁某死亡。后谢某为了逃离事故现场,对丁某进行反复碾压,是导致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从主观上讲,谢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故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原审在因果关系判断上错误地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交通肇事行为,未能充分评价被告人的碾压行为,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对谢某的判决,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
沙漠黑影GUY
重点:反复碾压
李大少爷2008 回复 02-19 11:19
故意杀人罪才判7.5年?
祖国越来越好
故意杀人罪应该判死刑
迅雷终结者
生命有价
用户12xxx26
这要跟谁有仇的话?行啊,七年半,十年也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