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3岁留守女孩早上5点被闹钟惊醒,黑暗中感觉有个人在自己床上,以为是弟弟,

常常说说 2025-02-18 16:30:39

四川,13岁留守女孩早上5点被闹钟惊醒,黑暗中感觉有个人在自己床上,以为是弟弟,没多想又睡着了。再次醒来时,发现一男人站在床边看着自己。为自保,女孩机智的装作没看清,把那他认成自己的弟弟让他离开。那人离开后,女孩发现自己的衣服,和生理期穿的防漏裤被剪烂。女孩家人报警,经查,女孩并没有受到侵害,而进入女孩屋内的是71岁的邻居爷爷。法院会怎么判?

安小兰被闹钟惊醒,她迷迷糊糊的睁开眼,愕然发现床边站着一个人。

黑暗中看出那是个成年男人,13岁女孩,由于父母常年不在家,女孩心里就有一份警惕。

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家人,她忍住恐惧,强装镇静的说了一句:“弟弟,你再不走,我告诉爸爸妈妈。”

那人一听,快速的转身离开,安小兰却发现自己身上的衣服被人用剪刀剪的稀烂。

深夜发生的这一幕,女孩惊恐到了极点,她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恐惧,哭喊着跑出房间。

安小兰一家住在农村,她的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她和弟弟留在村里和奶奶一起生活。

奶奶年龄大了,只能勉强照顾安小兰姐弟的一日三餐,其他只能靠他们自己

安小兰要上学,她定了电话手表的闹钟,早上5点就要起床做饭。

事发2024年5月16,那天早上5点,闹钟准时响了,安小兰被惊醒。

她那几天正处在生理期,浑身难受,还肚子疼。

别的女孩儿这个时候会被妈妈加倍的呵护,可安小兰只能自己忍受着不适。

被闹钟吵醒,可她实在不想动,就把闹钟关了。

她的身体在被窝中挪动的时候,感觉床上还睡了另一个人。

安小兰眼都没有完全睁开,还以为是弟弟又跑到自己的床上来了。

6岁的弟弟还小,有时候他想妈妈了,就会跑到姐姐房间找她。

安小兰很快又睡了过去,几分钟后,闹钟再次响了,这次安小兰彻底醒了。

她勉强睁开眼想起床,内心想着,再不做饭上学就要迟到了。

5点多的房间里还很黑,安小兰凭感觉突然觉得房间里多了个人。

那个人肯定不是只有6岁的弟弟,而是一个大人,还是个男的。

她猛的转头看向床边,那人站在床边正盯着她,安小兰看不清对方的脸。

这情景令她毛骨悚然,吓得她,激灵灵打了个冷战,用手死死捂住自己的嘴,才没叫出声。

出于留守女孩儿的警惕,为了怕惹怒对方,安小兰在被窝里一动不敢动。

她假装镇定的叫着弟弟的名字说:“快回你屋去,再不走我告诉爸爸妈妈了!”

那人转身离开,安小兰浑身筛糠似的发抖,她哆哆嗦嗦的起床去找奶奶。

刚刚只顾害怕,并没发现身上的衣服被人用剪刀剪的稀碎。

安小兰无法承受这恐怖的一幕,她惊恐的哭喊着冲出房间。

奶奶也吓坏了,赶紧通知了儿子儿媳,他们感到事态严重,打开家里的摄像头查看。

虽然房间里很暗,因为太熟悉,他们还是看出了站在安小兰床边的人是谁。

安小兰奶奶报警称,村里71岁的邓某,深夜进入13岁孙女的房间,并用剪刀剪烂了女孩的衣服。

警方介入后找到邓某,可他并不承认有过此事。

警方在村子里做了调查,好多村民,和邓某的家人都认出了那个人就是他。

据邓某的家人讲,几年前邓某得了脑梗,他的病好了之后,年过花甲的他却变得行为不端。

他有时会当众小便,偷看女邻居洗澡,有时还会在孩子们上学的路上拦截小女孩们。

邓某还开着一家小卖铺,很多女孩儿在买东西时都被他摸过手。

安小兰也曾被摸过手,她将这件事告诉了奶奶,从那以后奶奶再也不让她去小卖部买东西了。

邓某曾多次被举报,社区和派出所只能多次警告他,但收效不大。

安小兰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表示自己并没有受到侵害。

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将邓某刑事拘留,并对他做了精神方面的鉴定。

结果显示,邓某在案发时是正常人。

案件被移送检方,检方审查后认为,邓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1、邓某未经许可深夜进入安小兰的房间,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邓某在未得到安小兰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安小兰的房间,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2、监控录像和多位村民的证词可以作为认定邓某罪行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③证人证言;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凭监控录像和村民的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邓某非法侵入安小兰住宅的事实。 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虽然年龄较大,但在案发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且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判处邓某构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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