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和朋友喝完酒打车回了家,结果小区因为水改施工,男子的车子需要挪车,

重瓦下庆 2025-02-19 09:33:07

湖南长沙,男子和朋友喝完酒打车回了家,结果小区因为水改施工,男子的车子需要挪车,于是,男子就下楼把车子挪了下位置,万万没想到,男子在挪车的时候却和小区保安发生了争执,保安当即报了警,事发后,男子表示自己就是挪下车而已,但是最终还是被处罚了。

男子张某和朋友一起喝完酒后,想着开车不喝酒,于是就打车回家了。

可是,刚回家还没坐稳,就接到通知说小区要水改,张某的车子停放的位置影响了施工,于是,张某赶紧下楼准备挪车。

就在挪车的过程中,张某却和小区保安发生了争执,结果保安当即报了警,警方对张某酒精含量进行了测定,发现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70毫克,当即,警方对张某吊销了驾照。

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小区内挪车,不是酒驾,因此,要求警方撤销处罚,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从行政法律角度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0毫克,已达到醉酒标准。

但问题是,他是在小区内挪车,但小区道路是不是公开道路,直接决定了张某行为的性质。

实际上,小区道路,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道路”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小区的道路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那么就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警方吊销张某驾照的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毫克,已满足醉酒驾驶的标准。

但是,判断张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不过,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后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所以,由于张某短暂挪车,其行为没有严重的危害性,据此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不过,不是犯罪不意味着不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刑罚可免,行责难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了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醉酒驾驶的认定并不局限于公共道路,即使是在小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样可能构成酒驾甚至危险驾驶罪。作为驾驶员,我们应当时刻牢记“酒后不开车”的原则,避免因一时的疏忽或误解而触犯法律,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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