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期-保管合同
知多少写文人
2025-02-19 11:20:03
合同风险提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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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物时将随时携带的物品存入超市门口的储物柜的行为,消费者和超市之间是否成立保管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费用
民法典889条规定,对保管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情况下,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物如发生毁损、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在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898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如保管人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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