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喝醉酒后,朋友担心他出事,将其送到酒店休息,结果男子在朋友离开后,下楼

滨培看法 2025-02-19 22:42:50

新疆,男子喝醉酒后,朋友担心他出事,将其送到酒店休息,结果男子在朋友离开后,下楼将酒店的车往前挪了73米,被交警当场查获。事发后,公安机关以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追诉,男子辩称“在停车场短距离醉驾”,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院这样判! (来源:九派新闻) 2024年9月26日晚上,叶某穿着风衣来到某街道的餐厅,当时桌上已经摆满了丰盛的菜肴。 坐上桌后,叶某向朋友道了声歉,说他有点事情耽搁了,来晚了一点,随后举起酒杯一饮而尽,表示歉意。 当天晚上,叶某和朋友在笑声和交谈声中,一杯又一杯的喝酒,平日里工作压力大,难得有这样放松的机会,几杯酒下肚,叶某的状态立马上来,全身都暖烘烘的。 聚会结束,叶某感到脑袋有些昏沉,身体也有些不听使唤,朋友看到,意识到叶某喝醉了,便将叶某送到酒店休息。 谁知,叶某在床上躺了一会,想到停在酒店的车,突然坐起,拿着车钥匙准备把车挪个位置,然后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叶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 1、酒店停车场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交警有权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酒店停车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所以交警部门都可以管。 2、叶某提出,“在停车场短距离醉驾”,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是这样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叶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不符合(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也不属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 叶某挪车73米,是把车开到酒店门口,所以也不是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挪车、停车入位。 也就是说,叶某构不构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要看他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是不是“为了交由他人驾驶”。 如果是,那叶某的情况符合第(四)项规定,那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那叶某就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诉。 调查显示,叶某出发前没有找过代驾,也没有联系亲戚朋友到门口帮他开车,可以排除由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 所以叶某的情况不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院审理后,以叶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了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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