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因丈夫出轨与对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女子抚养,房产等财产一人一半。没想到,女子无意中得知,前夫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是呀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子认为,前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了真实情况,且对女子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并请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20万损害赔偿金!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育有一女儿。
结婚几年后,胡某发现刘某日常行为异常,经过一番调查,果然发现刘某存在出轨行为。
胡某向刘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9年10月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胡某抚养,夫妻间共同财产,两人各自分割一半。
离婚后,刘某再婚,且与再婚对象产下一子。
胡某知道此事后,经过推算,发现刘某再婚所生之子,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
胡某认为,刘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对自己构成欺骗,也对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
于是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赔偿20万损失费。
法院认为,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能坚守住本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刘某作为过错方,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隐瞒事实,重新对夫妻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刘某给付胡某补偿款26万。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
2.关于胡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本案并无关联。
3.胡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是否应该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且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角度出发,关于胡某主张的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协议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过期则不予支持。
只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时间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且《婚姻法》立法原则,始终是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而离婚损害赔偿充分体现出这一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故胡某以《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