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了媳妇忘了娘!福建厦门,母亲掏空家底花了300多万买了一套房,将其登记在儿子名下,约定儿子为名义上的代持人。岂料儿媳对此耿耿于怀,于是儿子瞒着母亲将房产证挂失,补办之后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母亲发现后,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庭审时拿出一份证据,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何某与妻子算是自由恋爱,不过母亲王某,一直对这个未来的儿媳妇不太满意。
2023年,何某提出准备结婚,虽然王某对准儿媳颇有微词,但是为了儿子,依旧是掏空家底,花费300多万,买了一套新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何某名下。
何某感动不已,不过王某却在这个时候提出要求,双方需签订一份《房产委托代持合同》《代持人声明》。
也就是说,虽然房子登记在何某名下,但是王某依旧是房子实际所有人,而何某仅为代持人。
儿媳知道此事后耿耿于怀,不断怂恿何某将房子收回来。
何某受不了妻子整天因为这件事闷闷不乐,于是便想了一个好办法。
何某先是来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进行挂失并重新办理。等新的房产证出来之后,何某再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妻子。
王某知道此事后,大骂何某就是白眼狼,为了追回房子,王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的所有权。
围绕其诉求,王某提交了如下证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契税证明,以及与何某签订的《房产委托代持合同》和《代持人声明》等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王某是该套房产的实际购买者,依法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何某辩称:
该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自己就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既然何某拥有该套房产的使用权与处置权,何某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妻子,也是他的权利。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某是否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购买该房产,共花费300多万,首付、月供、契税等均由王某承担,故王某符合房产所有人构成条件。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何某以欺骗手段,将房产证挂失,重新办理后又将一半房产赠与妻子,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谓的无效民事行为,特指那些已经成功建立起来的民事行为,却因其严重缺乏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所有行为人和相对方蓄意合谋,旨在损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视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何某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
对此你怎么认为?
名字
房子收回,卖了。把儿子赶出门,三百万自己养老。
无聊的人
真想过日子的,房子准备好了又不用还贷还闹着要一半产权?这儿子废了舔狗剧情!不把房子拿回来最多一年半载就性格不合离婚[开怀大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