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62岁大爷跑到一女子出租房内进行不正当按摩,结果过程中突然全身冒汗、呕吐、喘气、打鼾。女子以为大爷中暑了或者是吃坏了肚子,躺一会儿就好了,后见大爷的异常状态持续了一个多小时还没好,连忙拨打120、110,可悲剧的是,大爷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诊断大爷是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而亡,但是大爷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女子未尽到救助义务要求女子赔偿,未果后将女子告上法庭,向女生索赔3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下午3点许,时年62岁的邹大爷跑到女子肖某所在的出租房进行按摩。
当日下午5时许,警方接到肖某的报警,声称邹大爷找自己按摩不久,就开始出汗昏迷了1个多小时。
事发后,邹大爷被送医抢救,以脑出血入院,后被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
次日,医院告知邹大爷的家属邹大爷病情危重预后差,邹大爷的家属商量后,将邹大爷接回家中。邹大爷最终在家里待了4天后死亡。
因肖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此前她并不认识邹大爷,邹大爷来了后,她便去准备东西,过了一会儿看见邹大爷将全身的衣服全部脱了让她给他按隐私部位、什么的。
她开始帮邹大爷按摩后,邹大爷将手放在她的胸口,她随后发现邹大爷全身冒汗,直接起身往床上一躺,嘴巴里流出一些呕吐物,还一直在喘很粗的声音,边喘边打鼾。
她于是便呼喊、摇晃邹大爷,询问邹大爷的情况。因见邹大爷没有反应,误以为邹大爷中暑或者中午吃了什么不该吃的东西,以为躺一会儿就好了!
结果邹大爷躺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好转,她才觉得不对劲拨打120并报警。
邹大爷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肖某向邹大爷提供不正当按摩服务,对邹大爷负有救助义务。在发现邹大爷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却在旁边玩手机、不闻不问,放任邹大爷自己在床上躺了近2个小时,未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对邹大爷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肖某赔偿。
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肖某承担邹大爷死亡4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元。
面对邹大爷家属的控诉,肖某并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怎么判?
1、肖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肖某没有出庭也没有答辩,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在传唤肖某、肖某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讼、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邹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相关事实,并进行缺席判决。
2、肖某发现邹大爷身体不适后,为何不敢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卖Y、PC为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口Y、手Y、鸡J等行为,都属于这里所说的性行为!
具体到本案,或许自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担心被处罚,肖某才没敢第一时间拨打120、110。
3、肖某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场所系肖某对外提供按摩服务的场所,肖某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肖某发现邹大爷身体不适,或担心因违法被处罚,或没有认识邹大爷病情的严重性,但无论如何,没有第一时间将邹大爷送医治疗,不管不顾在旁玩手机,直到1个多小时后,才拨打120、110,显然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4、肖某该承担多少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邹大爷之所以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因而可以依法减轻肖某的责任。
综上,法院考虑到自身疾病发作是邹大爷死亡的主因,认定肖某承担邹大爷死亡15%的责任。
核定邹大爷家属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肖某限期赔偿邹大爷1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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