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男子替人放牧多月,谁知牧场主却一分钱都不给。无奈之下,男子偷卖了牧场主的一头牛作为抵扣,谁知竟被牧场主威胁,如果男子不把牛找回来,就让男子去坐牢。男子找不回牛,又担心坐牢,竟选择了上吊自杀。后男子的家人将牧场主告上法院,认为是牧场主逼死了男子,索赔120万余元。
(来源:新疆伊犁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男子莫某以放牧为生,后经人介绍与女子古某结了婚,之后生下了一儿一女。可是古某不知从何时开始竟然嫌弃莫某只会放牧,没本事赚大钱,于是吵着要离婚。
莫某见古某去意已决,便选择了放了手,答应了离婚,而古某离开时连孩子都没要,两个孩子都跟着莫某生活。
由于古某的离去对莫某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莫某一直过得浑浑噩噩的。只是因为还有两个孩子要养,所以他不得不琢磨着赚钱养家。
在调整了一年后,莫某在附近的一个放牧场找了份工作。牧场主王某养了几百头牛,但他自己还有其他事业,所以无法兼顾,就希望能找个懂放牧的人,而莫某正好符合。
因此,在谈完工资后,莫某便立即走马上任,开始替王某干活了。可是莫某连续干了三个月,王某却一分钱工资都没给。
每次莫某去找王某要工资时,王某总说有事让莫某等等,然后就没下文了。如果莫某问急了,王某就会以牛还没卖出去,暂时发不出为由打发了莫某。
莫明自从离婚后,将家里的牛羊几乎都卖了,现在王某不给开工资,他和两个孩子的吃喝都成了问题。
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莫明便将王某的一头牛给卖了,用来抵扣自己这几个月的工钱。
然而莫某才卖了牛没几天,王某就知道了这件事,他认为莫某这个行为就是偷,偷一头牛都可以构成犯罪了。王某表示要报警,让莫某去坐牢,这可把莫某吓坏了。
莫某乞求王某能高抬贵手,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养,是不得已才卖了牛冲抵工资的。但是王某并未心软,他要求莫某必须找回牛或者赔一头牛,否则肯定会报警。
莫某急忙忙地找到买牛的顾客,但那顾客却表示牛已经转卖了,无法返还,让莫某自己去想办法。而莫某因为要养家,已经花掉了一部分的卖牛钱,根本无力偿还。
莫某对此感到了无比绝望,他觉得自己太没用了,古某因觉得他无用而离婚,两个孩子跟着自己受苦,现在连王某都来欺负,这让莫某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最终,莫某在王某的牛棚中选择了上吊自杀,结束了这痛苦的一生。
对于莫某的突然离世,其家人悲痛欲绝,他们闹到了王某的牧场,要讨个公道。王某为了平息莫某家人的怒火,支付了4万元的丧葬费。
但没多过久,莫某的家人就把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再赔偿120万余元。
莫某家人的代理人认为:
莫某之所以卖了王某的牛,是因为王某不发工资所致,所以王某有错在先。
莫某之所以上吊自杀,是因为王某不仅不发工资,还威胁莫某要去报警,要让莫某坐牢,这导致莫某因害怕而选择自杀。
因此,王某的行为与莫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
可王某却辩解称:
莫某都这么大个人了,他要自杀谁也无法阻止,而且警察都认定是自杀,所以莫某自杀应当自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莫某与王某系劳务关系,莫某为王某放牧,王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可是王某却连续几个月不发莫某的报酬,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但即便如此,也不是莫某未经允许卖牛的理由,莫某的行为同样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王某得知莫某卖掉牛后,其要求莫某予以赔偿,否则就要报警让莫某坐牢,这并不属于威胁。
毕竟莫某未经允许卖牛本就是违法行为,王某有权要求莫某赔偿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报警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不能算违法。
不过,王某未及时发工资有错在先,该行为对莫某的自杀起到了推进作用,
综上,法院认为莫某的自杀行为与王某未及时发工资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莫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对自杀行为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此次事件中承担20%的责任,鉴于王某已经赔偿了莫某家人4万元丧葬费,故王某只需再赔偿18万元即可。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0xxx24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