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伙同他人犯下抢劫罪和杀人未遂,被判了20年有期徒刑。可谁曾想,男子在服刑期间竟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事后,男子怒将监狱方告上法院,索赔700万元,其中120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监狱方表示,男子无法证明其艾滋病是在监狱感染,故不同意赔偿,只同意为男子免费治疗。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金羊网)
男子赵某在2001年时因一场意外坠楼,导致半身截瘫,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可即便如此,赵某还是在2009年,伙同他人犯下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对赵某处以2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之后赵某被关押在四平监狱服刑。
由于赵某的身体问题,虽然他入狱了,但基本是在监狱中的医院度过,身体也日渐衰弱。
2011年6月,赵某在进行体检时,被检测出HIV抗体为阳性,也就是患上了艾滋病。
这一结果让赵某十分崩溃,他本来就是住的独立的房间,怎么就突然感染了艾滋病呢?
后来监狱方在得知赵某患上艾滋病后,立即将其送医救治。在治疗期间,监狱方为赵某承担了25万元的医疗费用。
然而这个病就像是无底洞一样,不停地吸钱。赵某担心出狱后自己的病还没好,但又无力负担这巨额的治疗费用,于是就把监狱方告上了法院,索赔包含120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700万元赔偿。
赵某认为,自己在2011年之前,监狱服刑期间,HIV检测都是阴性,但在2011年6月10日再次检查时,被确诊阳性。
既然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那监狱方就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是监狱方辩称,对于犯人在监狱中生病,监狱方有终身负责治疗的义务。
但是艾滋病是有潜伏期的,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监狱内得了艾滋病,也许在服刑前就已经得了艾滋病,但一直潜伏所以没有查出,这不是没有可能。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在2010年11月份,与赵某对门的狱友小赵出现了发热伴皮疹症状(确诊艾滋病)。期间,小赵去过赵某的房间下过棋,并上过厕所。
法院认为:
1、根据监狱方与赵某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某是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所以监狱方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在服刑期间感染了艾滋病,且经调查,小赵也是在服刑期间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而且是在赵某感染艾滋病之前,双方还有密切接触过。
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定赵某的艾滋病有很大的可能是被小赵感染的。
根据《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虽然监狱方主张赵某有可能是服刑前就感染了艾滋病,之前一直在潜伏期,但监狱方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监狱方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这与赵某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对赵某因被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赵某主张监狱方要赔偿700多万元,这项主张不能成立。
目前,赵某的所有医疗花费都是监狱方提供,一共支付了25万元。而且按照规定,监狱方要对赵某在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的情况负责到底。
因此,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监狱方已经承担,至于后续的医疗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由赵某再行向监狱方主张。
至于赵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法律实践,一般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10万元以下。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监狱方应当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同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请。
监狱方和赵某均不服,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了监狱方和赵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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