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恋爱?”河南郑州,一女子乘坐网约车时认识了司机,两人恋爱后不到半年,女子就

沙僧说事 2025-02-21 16:26:51

“付费恋爱?”河南郑州,一女子乘坐网约车时认识了司机,两人恋爱后不到半年,女子就欠下了4.5万的外债,出去玩都是女子付钱,坐男友车也要付费,甚至是去酒吧玩,女子消费后男友还能拿提成,女子哭诉称,他体会不到我有多爱他。

据女子小鱼称,她在乘坐网约车的时候,觉得司机人不错,于是就互相留了电话,后来两人就自然而然的谈起了恋爱,恋爱后,每次出去玩都是自己拿钱,而且做他的车也要付费,消费吃住全部要最好的,酒店要住五星级,火锅要吃最好的。

甚至是去酒吧见世面,都要小鱼付费,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男友竟然还能赚取返点提成,就这样,本身就不阔绰的小鱼不仅花掉了积蓄,还欠了4.5万的外债。

在小鱼看来,你是我男朋友,就不应该这么对我,他可能都体会不到他有多么爱我。小鱼觉得,既然两个人恋爱一起花钱,就要一起还,最后,男子答应承担部分费用。

有人说,这典型的是恋爱之后智商降为零的体现,这从一开始就是个骗局,真心爱你的话,不会让你这么花钱。

还有人说,这个男的一定很有魅力,能让一个小姑娘这么花钱,也是爱情里一种神奇的化学反应吧。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关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情侣之间的消费必须如何分担。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如吃饭、看电影等,属于双方自愿的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支付费用,若无特别约定,可视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通常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然而,在小鱼的情况中,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小鱼的男友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行为。比如,让小鱼乘坐自己的网约车付费,这一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正常的商业运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小鱼支付的费用是基于运输服务合同,并非单纯的恋爱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鱼支付的费用,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而男友在酒吧消费中获取返点提成的行为,则涉及到消费欺诈和不当得利的问题。如果男友在消费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能获取提成的事实,诱导小鱼进行不必要的消费,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男友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小鱼有权要求酒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男友获取的返点提成,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男友获取的提成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小鱼遭受经济损失,小鱼有权要求男友返还这部分不当得利。

在债务分担方面,由于小鱼所欠的4.5万外债是在恋爱期间因双方共同消费产生的,虽然男友答应承担部分费用,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若双方无法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这起事件不仅是一段恋爱关系中的经济纠纷,更是对法律在恋爱关系中如何适用的一次生动诠释。它提醒着人们,在恋爱中,不仅要有情感的付出,也要保持理性,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经济困境和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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