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妈清晨在公园换衣服被醉酒男子拍到裸照后,不是先报警要求处理,而是先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一审判赔8千元,大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调解赔偿13000元后,大妈出具收条并书面承诺不再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但收到钱后,大妈又认为公安机关对男子仅处200元罚款畸轻,并以男子没有从轻情节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64岁的李大妈有晨运的习惯。一天清晨5时许,她像往常一样出门锻炼。因天气炎热,她在公园凉亭处乘凉时,见四周无人便开始换衣服。醉酒躺在草坪上的男子邓某看到这一幕并拍下了照片。两天后,邓某在微信群内发送了两张李大妈换衣的照片,尽管脸部被处理过,但群内有人认出了李大妈。
李大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邓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一审法院支持李大妈,判定邓某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8000元精神抚慰金。李大妈不服上诉,经调解,邓某最终赔偿13000元并出具道歉信,双方达成和解。
然而,李大妈随后反悔,申请再审,但因调解协议已生效且双方履行完毕,法院驳回其请求。李大妈继续报警要求对邓某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李大妈曾出具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且照片未显示脸部,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李大妈提起行政复议,主管部门撤销了终止决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者可处拘留或罚款。鉴于李大妈已获得赔偿并出具保证书,公安机关对邓某处以200元罚款。李大妈仍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李大妈认为调解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且邓某仍有未删除的照片。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派出所具有作出500元以下罚款的法定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且邓某违法事实清楚,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义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因此,邓某被罚款200元合法有效。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大妈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事件提醒我们,在处理个人隐私问题时应更加谨慎,同时也强调了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