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选择了离家出走。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子,并与他

龙哥看法 2025-02-23 21:55:47

江西赣州,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选择了离家出走。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子,并与他组建了家庭生儿育女。后女子因为去申请扶贫补贴,导致身份暴露,被丈夫发现后举报其重婚。法院判了!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

女子韦某和丈夫是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的,后来二人在相互扶持中渐渐产生了感情,最终领了结婚证。

可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像韦某想象的那样美好,黄某不知何时开始,渐渐沉迷于赌博,对家里不闻不问,还经常向韦某要钱。如果韦某不给,少不了一顿打。

韦某忍受了多年,但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开这个痛苦之地。在离家出走的日子里,韦某遇到了男子刘某,被刘某的温柔和体贴给温暖到了,二人很快便走到了一起,开始了共同生活。

虽然日子过得十分清苦,但韦某没有怨言,先后为刘某生下了一儿一女,他们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

由于家里有了孩子后,生活更加困难了,所以韦某去申请了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补贴。

然而在韦某申请补贴时,她是以刘某妻子的身份进行了申报,但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韦某与刘某并未领证,而且韦某还尚未与丈夫黄某离婚。

之后,相关部门联系了黄某询问情况,黄某得知韦某竟然与他人同居生子,气得向公安机关举报了韦某。

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了调查,并确认韦某的确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且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一儿一女。后公安机关对韦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韦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检察院认为:

韦某在未与黄某离婚的情况下,就与刘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了一双儿女,该行为已经构成婚内出轨,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在韦某申请扶贫补助时,其又以刘某妻子的身份申请,这说明刘某是有意公然以刘某妻子自居的。

因此,韦某与刘某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建议对韦某判刑。

法院的意见是:

1、经查韦某在与黄某结婚后,因无法忍受家暴而选择离家逃避家暴。

但是《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由此可见,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阻止,韦某完全可以通过此类方式来阻止黄某的家暴行为。

此外,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出具告诫书,以禁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加害人予以刑事处罚。

因此,韦某有多种方式来防止黄某的家暴行为,甚至可以提出离婚,但她却选择了婚内出轨,该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构成了犯罪。

2、按照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在有配偶的境况下,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按照重婚罪论处。

既然韦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她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刘某对此并不知情,韦某并未将自己已婚一事告知刘某,故刘某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构成重婚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最后,韦某虽然是家暴的受害方,但其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人同居生活,这是一个失败的决定。现在韦某因此背上了罪名,这对两个孩子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这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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