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妈清晨在公园换衣服被醉酒男子拍到裸照后,不是先报警要求处理而是先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一审判赔8千元,大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调解赔偿13000元后,大妈出具收条并书面承诺不再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但收到钱后,大妈又认为公安机关对男子仅处200元罚款畸轻,并以男子没有从轻情节为由,告上法庭。 64岁的李大妈在公园晨练时,因天气炎热选择在凉亭换衣服。意外的是,一名醉酒男子邓某恰好路过并用手机拍下了她的裸照,随后将照片发送至微信群。李大妈的家属在群中发现后,她以侵犯隐私为由将邓某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邓某赔偿李大妈8000元,并要求其删除照片和道歉。李大妈对此不满,提出上诉,最终经过调解,邓某赔偿13000元,李大妈出具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李大妈在收到赔偿后又反悔,认为邓某的处罚过轻,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邓某处以200元罚款,李大妈对此仍不满意,提出行政复议。主管部门认为邓某的行为应受到处罚,撤销了原来的决定。但在对邓某的处罚中,考虑到李大妈已获得赔偿并出具了不追究的保证书,最终仍然决定仅罚200元。 李大妈对此再次上诉,认为调解协议是受到胁迫下签署的,要求对邓某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法院认为邓某已履行协议并删除照片,李大妈的上诉被驳回。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权和法律责任的讨论。法律的界限有时模糊,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行为的界定,仍需更深入的思考。
四川,大妈清晨在公园换衣服被醉酒男子拍到裸照后,不是先报警要求处理而是先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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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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