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52岁妇女献血浆后突然昏迷,送医抢救2天后脑梗死亡。其女儿说血浆站用免费体检引诱农村老人,母亲死后,她们至今未收到母亲的体检报告。她说血浆站曾提出给10万和解。但工作人员却否认给10万。说每人都发了300元误工费。
2月18日,陈女士母亲献血浆后突然昏迷,被送进医院抢救三日后死亡。死亡证明书上显示她为脑梗死。
原来,陈女士母亲和她姑姑在家聊天时,听到村里大喇叭在喊免费体检。
她们一打听,只要去献血浆,就能参加免费体检。于是就去了。
当时,陈女士母亲和姑姑被抽血后都有眩晕的感觉。之后就出现昏迷,三日后就离世了。
母亲骤然离世让陈女士伤心不已,在她记忆中,母亲身体健康,没有脑梗病史。
她认为母亲的死跟献血浆有关。她怀疑血浆站利用免费体检欺骗老年人。因为母亲去世后,至今都没给体检报告。明摆着利用免费体检做幌子。
母亲突然离开,全家人都悲痛欲绝,既然母亲是在献血浆时出现问题,血浆站应该负责任。
面对陈女士的控诉,血浆站工作人员吴女士说,他们没有用免费体检引诱,因为每个来献血浆的人都要体检,而且每个人都会发300元误工费。
吴女士言下之意就是,他们给钱了,无需用免费体检做幌子骗老人献血浆。而且献血浆是正规的。
吴女士认为,不管是献血还是献血浆,都不会导致脑梗。
而且,他们所在血站所属集团,在全国有几百家,而他们站也建立27年,之前从未出现这种情况。
陈女士否认曾经给10万和解。她已经请求上级主管单位介入。
一个52岁妇女,她为家庭操持,辛苦把儿女抚养成人。
如果没出意外,她会看着孩子成家,为他们操持婚礼,帮忙照顾下一代。可她却突然离去,这样的悲剧是谁都不愿看到的。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血浆站是否要为陈女士母亲的死承担责任?陈女士说血站是利用免费体检欺骗农村老人,吴女士却说给了300元。为何献血浆要给300元?
1、采集血浆必须有严格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单独从事采集血浆活动。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采集血浆的,血浆站一般都是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
国家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百姓安全,二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牟利。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一旦发现有人非法采集血液,或者从中牟利的,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10万以下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
2、采集血浆有严格流程。献血和献血浆用途不同。
献血是供给急性大量出血患者使用,采集血浆是供生物制药品公司提炼成人血蛋白等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如果供血者不合格的,要收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也就是说,血浆站对采集血浆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身体合格,才给颁发《供血浆证》,没有这个证件,血浆站是不能采集血浆的。
3、不都是说免费义务献血吗?为何献血浆要给300元?
献血浆要求对献血者进行体检,如果不合格,是不准献血浆的。
献血浆是是利用血浆分离剂把人体血液中的血浆分离出来,其他成分回输给先血者本人。
不管是体检还是做血浆分离,都需要时间。要做完这些,通常需要一到两个小时。
因此,部分血浆站会为献血浆者提供少量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补贴费用。
吴女士说给陈女士母亲300元,也是这个意思。另外她还想证明血浆站没有欺骗老年人。
4、陈女士该如何维权?
目前,陈女士母亲没有尸检,无法证明老人脑梗是因为献血浆所致。
如果家属想维权,可以要求司法鉴定。因为打官司靠的是证据。
这个事件让人悲痛,希望陈女士母亲一路走好。也希望这件事得到圆满解决。
风言疯语
首先质疑采血的正当性,其次质疑其对献血者的义务,比如体格检查,是否适合献血,对献血的风险是否提前告之,从这些角度都可以和采血站打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