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57岁大爷最近迷上了网络交友,在“女朋友”无微不至的交流下,大爷不仅看到了对方的不雅照,还给对方转过去75万,直到负债累累,全家人方才发觉。
据悉,老李今年57岁,孩子已经毕业工作了,没有了压力之后,老李闲暇之余,就喜欢上网聊天,事发当天,老李下载了一个APP,刚刚注册好,就有人上来就要老公,还发来了一段不雅照。
老李当即被迷得不行,于是便和对方聊了起来,因为聊天需要支付费用,老李就购买了99元7分钟的聊天,然而,接下来老李直接被迷住了,多次充值后,直到存款都挥霍一空,老李竟然想到了贷款。
前前后后,老李一共付出去75万元,直到负债累累,有人上门催收后,家人才得知了这一切。
老李表示目前很后悔,不知道能不能退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老李与所谓的“女朋友”进行聊天付费,而对方很可能是利用虚假身份、虚假情感诱导老李进行消费。这种通过欺骗手段让老李支付高额费用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老李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付费行为,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所以,老李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些付费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然而,事实上对方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如果能够确定,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虚假身份、虚假情感)、隐瞒真相(真实目的是骗取钱财)的方式,诱使老李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支付了75万元的巨额费用。75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若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对方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老李将自己的积蓄挥霍一空不说,还贷了款。
从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二关于直播打赏的规定来看,虽然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播打赏,但原理有相通之处。
其中,第六条就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如果老李的妻子提起离婚的话,老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少分或者不分的。
其实,在网络世界日益复杂的今天,像老李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与乐趣时,更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