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被公司拖欠工资38900元、保险费15901.28元、医药费1287.9元,他多次索要无果,竟然一时想不开,半夜拿着一根绳子潜入公司上吊身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男子工资及丧葬费87973.62元,但家属男子的死,是公司拖欠工资造成的,又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案子经过2审,家属不但都败诉,还要承担4848元诉讼费和560元公告费。
张某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但这家公司没有按月给他发工资,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一直拖欠着没给张某某。
张某某一个是要生存,另外也是对公司失去了信任,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就没上班,而是开始讨薪。
每次去公司要工资,都碰了一鼻子灰,多次索要未果,导致张某某心态崩了。
如果此时的张某某懂法,那他完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讨薪:
首先,他需要跟公司协商,先礼后兵,好说好商量,但张某某多次索要,公司一直没支付工资,看来此路不通,那就走提起仲裁这条路。
众所周知,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有专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帮大家保驾护航,但请注意,一定要在仲裁申诉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无非是公司应该支付工资,或者不需要支付工资2种结果,仲裁结果下来了,公司不敢不执行,如果申请人对结果不满意,就可以走法院起诉这个途径,虽然麻烦点,但相信法律会维护公平正义。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而公司拒不执行判决,那张某某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支付令。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外,还有劳动监察部门,公司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张某某一举报一个准。
但遗憾的是,张某某这些途径都没用,反而决定用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他内心的愤怒。
他拿着一根绳子,于12月11日半夜,潜入公司悬梁自尽了。
他一死了之了,给亲人造成了莫大的悲痛,关键他死的太不值了,他完全可以用法律给自己撑腰,因为他付出了劳动,获得工资有理有据,走到哪儿都理直气壮。
相反,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构成违法,无论是劳动仲裁或者是起诉到法院,公司必输无疑,张某某维护权益除了付出点时间,不费吹灰之力,可他却走上了不归路。
张某某死后,家属分2次,把拖欠张某某工资的公司告上法庭,第一场诉讼,追讨张某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工具垫付款、丧葬费等,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共计87973.62元。
第二场诉讼,张某某家属又向公司索赔死亡的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28200元。
当然了,在张家人看来,张某某之所以想不开,是因为公司欠薪不给,才导致他生活困难,心里崩塌,想不开寻了短见。
所以,张某某的死和公司拖欠工资有因果关系,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责任。
张家人依据的法条是《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含死亡赔偿金。
但一审法院可不这么认为,没错。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到底侵害了张某某的生命权了吗?
张某某死亡,是他自己悬梁自尽,而不是公司剥夺了他的生命。
可能大家会说,公司如果不拖欠张某某工资,他也不会以死抗争,他怎么不去其他地方自缢,而选择了半夜去公司?
但是,公司拖欠公司属于劳动纠纷,张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理智睿智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用这种极端的方式。
说白了,公司只是拖欠了张某某的工资,但没有去侵害张某某的生命权,所以,拖欠工资的行为和张某某自杀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一审驳回张家人诉求,判决败诉不说,张家人还要承担还要承担4848元诉讼费和560元公告费。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不但张家人不接受,就连局外人都想不通。怎么没因果呢?因就是欠人家10个月工资,人家日子过不下去了,又讨要无门才走上绝路。
如果没有故意欠薪,何来的恶意讨薪?出来给我解释一下,什么叫恶意讨薪?公司拖欠工资是导致员工上吊的根本原因,公司负全责。
张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虽然张某某走极端不对,但公司欠薪在先,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但公司辩称,张某某是自杀,公司没把绳子套他脖子上,没有剥夺他的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侵权。
二审认为,张家人不能证明拖欠工资和张某某悬梁自尽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等于张某某采取过激行为,到最后白死了,所以,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不要视生命为儿戏,学会合理合法维护利益。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闽南网 202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