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33岁女护士与58岁已婚大学教授相恋,期间还怀了孕。教授担心事情败露,所以给了女护士400万元现金,要求打掉孩子并要求断绝关系。女护士拿到钱后去做了人流,结果竟查出感染了HPV。女护士要求教授再支付600万元,否则就闹到家里去。教授见女护士贪得无厌,直接报了警,警方以女护士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极目新闻) 刘某在大学期间学的护士专业,毕业后在老家滁州工作了两年,然后来到南京的一家医院做护士。 一天晚上,刘某到玄武湖公园散步,期间认识了一名58岁的大学教授许某。 之后,二人经常一起去玄武湖散步,渐渐擦出了火花。期间,刘某也了解到许某已经结婚,女儿和刘某差不多大,但是刘某并未介意。 许某为了和刘某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他每月拿出2万元现金给刘某花。 半年后,刘某检查出怀孕了,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但许某明确表示愿意拿70万出来补偿刘某,但这个孩子坚决不能要,刘某没有同意,认为补偿太少了。 之后,见许某一直晾着自己,刘某便将自己与许某的事发到了网上,称自己被骗了感情和身体,现在男方不认账了。 许某得知后立即联系刘某删除网上的内容,可刘某却提出删内容可以,但许某必须去离婚。 为了稳住刘某,以及不让此事继续发酵,许某同意一次性给刘某400万元,但刘某不能生下孩子,二人的关系也必须断得干干净净。 刘某同意了,拿到钱后就去做了人流。可谁曾想,半年后,刘某在体检时查出被感染了HPV(一种球形DNA病毒)。 经医生诊断,这可能是宫颈癌前病变,需要做手术治疗,而且子宫可能也保不住了。刘某认为这肯定是许某导致的,所以联系了许某,要求其再给自己600万元作为补偿。 二人经过一番争论后,许某见刘某如此贪得无厌,打算永绝后患,于是就报了警。后警方以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刘某和许某难道不构成重婚罪吗? 按照重婚罪的定义,刘某在明知许某已婚的情况下,仍选择和许某领取结婚证,或者刘某和许某二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同居生活。 可本案中,刘某虽然知道许某已婚,但二人并没有去领取结婚证,而且虽然二人已经多次发生关系,并且刘某还因此怀孕了,但二人并未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 因此,刘某和许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 2、刘某因为许某的原因导致感染HPV,还做了手术,那她向许某索要600万元补偿,不是应该的吗?为什么会认定敲诈勒索罪? 首先,HPV的感染原因有多种,在刘某与许某彻底分手后,刘某去做了人流,半年后查出了HPV。 按照这个时间来推断,根本无法确定感染原因是手术的问题,还是因为许某的问题导致。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向许某主张600万元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为了补偿刘某以及与刘某断绝往来,许某已经支付过了400万元,而这400万元足以让刘某过上稳定的生活了。 现在刘某再次提出让许某补偿600万元,又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刘某明确表示如果许某不同意,就将二人之间的事给曝出来,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威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恐慌而交出财物的行为。 此外,按照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2年内3次以上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或者敲诈勒索数额在2000元~5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 因此,刘某的行为的确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3、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怀孕和曝光与许某的不正当关系,威胁许某拿出400万元补偿。后又以曝光为威胁,要求许某再支付600万元补偿,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400万元部分为既遂,600万元部分为未遂。由于刘某的家人代为退还了部分赃款,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万元。 刘某认为处罚太重,而且许某自身也有过错,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刘某和许某之前的约定,刘某做了人流、断绝往来就可以得到400万元补偿。 由此可见,这400万元部分并非刘某敲诈勒索所得,而是和许某达成的一种交易。 因此,刘某实际敲诈勒索的部分只有600万元,且是未能敲诈勒索成功,属于未遂。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0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女护士怀孕 58岁教授拎400万提分手
江苏南京,女子夜里逛公园,认识大她25岁的教授,之后,二人发生关系,教授每月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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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魅
叫兽还是挺有钱
君无忧
400万哪来的,严查
用户10xxx49
永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