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在工地意外离世,获得了100万的赔偿款。然而,妻子与他并未办结婚证,女儿也非亲生。这时,两位哥哥就站出来要分赔偿款,遭到拒绝后就私自取走钱财。最后,妻子和两位哥哥对簿公堂。
素材来源于:四川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夏某一直没有结婚,都在工地上班挣钱。这时,他认识了杜女士,两人惺惺相惜,于是就同居了。
由于两人的心都在一起了,所以并没有急着去扯结婚证,都觉得工地上随时都在换地方,两人回老家扯结婚证相当麻烦,于是就想多干几年再回去拿证。
这期间,有一对工友夫妇,孩子比较多,实在养不过来,就想让夏某帮忙养一个。
夏某和杜女士的年龄也不小了,要想再怀上孩子,可能难度有点大。既然工友愿意将他们的孩子给他们,两人也非常高兴,于是就同意了。
当时他们也没有想过去办理收养手续,觉得工友他们都同意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呢?肯定收养就变成了事实了。
再加上回去办收养手续,确实耽误时间、耽误上班,于是就将这件事一直搁置下来。
不过,一家三口正过着幸福日子的时候,夏某却在工地发生意外,不幸离世了,这对这个小家庭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工地方也考虑了他们的实际情况,赔偿了100万元。由于杜女士和夏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因此,赔偿款只能给女儿。
虽然小悦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夏某近亲属因他离世后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13岁的小悦作为夏某长期抚养的未成年人,虽无合法收养关系,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所以这笔钱是赔偿给她的。
但小悦还是未成年人,那么肯定要指定监护人帮她管理这笔钱。到底是她名义上的妈妈,也就是杜女士呢?还是她的大伯和二伯呢?这给大家出了难题。
最后,二伯夫妇自愿承担孩子的监护人,大家也同意了。由小悦名义上的妈妈杜女士负责保管银行卡,而二伯他们负责保管密码和孩子身份证。
原本这个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没过多久,大伯就找到他们想要将这笔钱重新分配,他说给孩子留50%就够了,大伯、二伯和杜女士共同分50%。
杜女士不同意,说这笔钱本来就是留给孩子的,她还小,以后用钱的时候还多,我们不能够这样做。
最后,他们两人把钱悄悄取出来,并且把卡给注销了。而当杜女士去支取钱的时候,发现情况不对,于是立即起诉了对方。
经过审理,法院要求二伯把取走的钱全部归还,由于他私自将钱取走,不再适合当监护人,于是,村委撤销了二伯的监护权。
而小悦也愿意跟着名义上的妈妈杜女士一起生活,于是杜女士成为了孩子的监护人。
不过,法院为了不再发生之前类似的事情,就和银行做了协调,孩子的账户将会限额监管,在正常情况下,杜女士每年可支取五万。
当然,杜女士支取的这笔钱也是用于孩子的,而不是私自使用,一旦发现也将会取消她的监护权。
有人就说孩子不是抱养的嘛,她也不是继承人呀,她为什么就可以有支配这笔赔偿金的权利呢?
大伯、二伯他们至少和夏某是亲兄弟,他们怎么就不能分配这笔钱呢?
杜女士虽然和夏某同居,没有扯结婚证,但已有事实婚姻,她为什么又不能分得这笔钱呢?
1、 婚姻关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夏某与杜女士虽同居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在法律层面,杜女士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 ,也无法继承夏某遗产。
2、收养关系合法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小悦是夏某与杜女士抱养,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在法定继承中,小悦无法以养子女身份继承夏某遗产。
不过,由于小悦被夏某长期抚养,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在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有重要影响。
3、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配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它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离世导致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补偿。在分配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
本案中,小悦虽非夏某亲生且收养关系不合法,但作为长期被夏某抚养的未成年人,与夏某有紧密经济依赖和生活联系,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她获得赔偿款 。
而夏某的两位哥哥作为其近亲属,理论上有参与分配可能,但在实际分配中,需考量他们与夏某的生活紧密程度、对夏某的扶养情况等。
在该事件里,二伯擅自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小悦权益,被法院判定返还部分款项并撤销监护权。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