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与多名牌友在小树林中打牌,结果被警方全部抓获。警方不仅没收了牌桌上的钱,还将女子身上的18200元现金认定为赌资缴获。女子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18200元是合法财产,并非用于赌博,可行政复议却失败了。无奈之下,女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归还18200元。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90后女子普某自从被朋友带着一起打牌后,就彻底迷上了打牌,每天下班回家后,都会打上几局。有时候一晚上赢个几百元,但有时候一晚上能输上千元。
事发当天傍晚,朋友赵某邀请普某去高铁站附近小树林里打牌。普某对此表示质疑,为何打牌要去小树林?赵某解释称,最近公安抓得比较严,只能偷偷打牌。
当普某和赵某来到小树林后,发现一个大大的天幕都支了起来,还有人带了照明灯和茶壶等,可谓一应俱全。
之后,普某和赵某纷纷上桌,一直打到了晚上7点多。这时,其中一位牌友突然离开了,说有事要回家一趟,大家并未觉得有异常,于是继续打牌。
可谁曾想,在晚上8点的时候,一队民警突然出现了,随后将在场参与打牌的人员一并抓获,并对参与打牌的普某和赵某等人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以及罚款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有其他在场人员供述了普某多次参与他们的赌博活动,且输赢较大,而且在严打期间还顶风作浪,故警方对普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同时按照规定,警方将普某身上携带的现金18200元一并没收,认为这18200元属于赌资。
普某认可了警方对她作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但不认可这18200元是赌资,于是她去申请了行政复议。
可是复议机关却认为,普某虽然未将18200元拿到桌面上,但其明知去赌博却携带如此大额的现金,且没有合理的解释这18200元的来源,所以是赌资的可能性更大,应该予以没收。
普某不服,她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没收18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辩称:
根据两次审讯笔录显示,普某称在打牌前,赵某一共给了她20000元现金,之后赵某从中抽了2000元去赌博,其他的全都给了普某保管。这两份笔录均有普某的签字确认。
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普某却称这2万元现金是赵某欠她的钱,所以用来归还的,只是打牌期间又借了2000元,而普某自己就100元输赢。
由此可见,普某的说法前后矛盾,这钱到底是谁的,普某没有说清楚。
此外,根据现场参与赌博的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普某和赵某多次参与到他们的赌博活动,且涉赌金额还不小。
由此可见,普某身上携带的18200元,符合赌资的构成条件。
法院的意见是:
经查,普某等人在小树林里玩的是“比大小”、“押顺子”、“押豹子”等,而且下注是100元起,没有上限,这显然构成了聚众赌博。
结合警方对普某作出的笔录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证词,足以证明普某多次参与聚众赌博,且赌资金额较大。
因此,警方对普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其次,普某身上携带的18200元现金具体是何用途,普某一直未能解释清楚,且前后供述矛盾。
按照普某的询问笔录,赵某在参与赌博时,从20000元现金中抽取了2000元用以赌博。
由此可见,不管这20000元是赵某的,还是普某的,结合事实证据来看,的确符合赌资的特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等违禁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因此,警方认为普某身上的18200元现金是赌资予以没收,并无不妥。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普某的诉请。
最后,普某两诉两败,不仅钱没拿到,还搭进去了诉讼费,简直亏到家了。
最后,本案也提醒了大家,千万不要去聚众赌博,一旦被抓到,就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甚至身上的钱还会被认定为赌资,而用这些钱拿去给家人买点礼物,让自己吃好点难道不好吗?
对此,您怎么看?
南溪湾谭
起码一百的压注,二万的本钱真不算多,当然可认定为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