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家燃气公司历经项目核准、建设竣工后,却被审批局告知不能办理经营许可。公司要求审批局作出解释,但审批局却将问题推给了住建局,称这不是审批局的业务。公司又向住建局申请,但住建局表示办理经营许可必要条件不足。公司不服,认为审批局和住建局联合甩锅,项目都已经建成了,却不给颁发经营许可,这纯粹是在刁难人。因此,公司将审批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据悉,这家燃气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营业务是燃气技术开发以及液化石油气销售等业务。 在2019年,燃气公司向当地公用事业局提交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希望能在合法的轨道上开展业务。 可谁知几个月后,该事业局被撤销了,所有的工作都移交到了住建局。燃气公司再次向住建局提交了经营许可申请,却遭到了驳回。 住建局当时给出的理由是,燃气经营许可得先经过审批局,住建局只负责配合工作。 2020年,燃气公司又向审批局提出了经营许可申请。审批局当时同意了公司的申请,并要求燃气公司必须在12月份开工,4个月内建成。 由于时间太紧,燃气公司的资金不充裕,所以这个项目一直到2021年9月份才完工。 之后,燃气公司为了以防万一,向审批局和住建局都发出了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可审批局却表示这个业务已经不归审批局管了,随后给燃气公司发出了该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住建局这边也给出了书面答复,但并未盖章确认,意思就是没有同意。 这下燃气公司彻底懵了,明明已经获得了项目的核准意见,而且也是审批局让开建的,怎么突然就不符合规划了呢? 在一次次询问沟通无果后,燃气公司将审批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此,审批局解释称: 本局之所以拒绝燃气公司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是因为2012年至2020年关于《章丘市燃气专项规划》中明确规定了,近远期不得再新建液化石油气站。 因此,燃气公司的项目虽然已经建成,但无法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此,燃气公司表示: 如果这个规划是2012年到2020年的,那本公司在2020年11月申请的建设时,审批局应当明确告知。可是审批局却发放了核准意见,并要求在2020年12月份开工。 因此,审批局存在工作失职的行为。如果审批局不给颁发经营许可,那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满足条件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根据燃气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安全人员、维修人员均接受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因此,燃气公司具备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审批局以燃气公司的项目建设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且适用的是《章丘市燃气专项规划》。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可是经调查,这个《章丘市燃气专项规划》并未获得过正式批准和公示。 因此,该规划不能作为审批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审批局在2020年12月份就批准了燃气公司开始建设项目,既然如此就不能再以燃气公司的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为由予以拒绝办理。 其次,审批局和住建局存在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虽然这可能是内部职责调整上出现了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损害燃气公司合法权益的理由。 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时,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能因为内部职能的调整,而让燃气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责令审批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同时驳回了燃气公司的索赔请求。 审批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审批局在燃气公司提交建设申请时,已经对该项目的规划进行了审查,并且作出了核准意见。 这一行为应当视为审批局对燃气公司项目规划的认可,所以审批局在燃气公司的项目建成后,又以不符合规划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该行为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审批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母爱伟大!”山东51岁的男子得了恶性肿瘤,眼看时日无多,家人将他从医院接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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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博卖货的权家思
干股比例多少你都不谈好,就行营业,卡着,慢慢熬。
ゞ菰单ャ壹秂 回复 03-08 09:45
就你看的透
键盘客-祸从口出
分分钟想~~~,么的都是工作,真有人认为自己是爹[抠鼻]
平凡兔
我愿意拿你的公司,给别人51%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