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网购了一只鹦鹉,到手后检查无误,便确认收货,可刚高兴了20分钟,鹦

吉祥说说社会 2025-03-08 21:30:21

安徽芜湖,男子网购了一只鹦鹉,到手后检查无误,便确认收货,可刚高兴了20分钟,鹦鹉就顶开笼盖飞走了。男子怪卖家没有包装好,要求卖家退还买鹦鹉的费用和快递费3000余元。卖家觉得男子无理取闹,果断拒绝,男子没有罢休,提起诉讼。

男子于某是个养鸟爱好者,养鸟两三年后,他特别想养一只鹦鹉,鹦鹉不仅毛色漂亮,还能学人说话,逗他开心。

于某在网上浏览了几天,很快认识了宠物店老板邓某,并添加了对方微信。

在邓某的耐心介绍和推荐下,2023年5月19日,于某选中了一只心仪的鹦鹉,当即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元,并要求邮寄到家。

心心念念等了6天,25日傍晚,于某收到了心爱的鹦鹉。

他仔细检查,看到鹦鹉的精神状态还不错,就果断确认了收货,并通过微信告知了邓某。

邓某再次叮嘱了于某几句,指导他如何养好这只鹦鹉。

本以为此次交易圆满结束,万万没想到,于某刚高兴了20分钟,鹦鹉就顶开笼盖飞走了。

到手的鹦鹉突然飞走,于某气个半死,当即联系了邓某,要求邓某退还购买鹦鹉的费用和快递费用,一共3000多元。

邓某当然不同意,鹦鹉他已经完好无损的寄到,于某也确认收货,那他的交易义务已经完成。鹦鹉飞走怪于某自己没看好,他拒绝赔偿。

鸟财两空的于某不甘心,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赔偿他购买鹦鹉的费用3000元及快递费160元。

庭审中于某辩称,鹦鹉虽然送到,但包装有问题,胶带没封好,这才导致鹦鹉顶开了笼子,一下子飞走了。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确认真相并不是于某所说的那样。

原来,于某拆开包装后,鹦鹉先是飞到了室内,并没有直接飞出门。鹦鹉之所以能飞走,是因为于某的母亲突然开门,这才导致鹦鹉飞走。

钱付了,鹦鹉飞了,于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该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方则有义务支付价款。同时,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于某已经收到鹦鹉,并确认收货,邓某作为出卖人,已经将鹦鹉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于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邓某通过邮寄方式将鹦鹉交付给了于某,于某在收到鹦鹉后进行了检查,并确认了收货。这意味着鹦鹉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于某,同时鹦鹉毁损、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

于某要求邓某退还购买鹦鹉的费用和快递费用,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邓某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且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于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鹦鹉在交付于某手中后,于某主张包装有问题,这才导致鹦鹉飞走,事实上,包装和鹦鹉的交易完成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鹦鹉一直在于某的控制状态下,主要是于某母亲的开门导致鹦鹉飞走,不能把责任过分扩大的归咎于邓某。

法院审理认为:

1. 邓某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鹦鹉的义务,且鹦鹉在交付时状态良好。

2. 鹦鹉飞走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于某,且飞走的原因是由于某的母亲突然开门导致的。

3. 于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邓某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于某自担风险。

于某不服气,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又发现了新的事实。

二审期间,于某找到了他购买的鹦鹉,但已经被人捡走饲养,于某不好意思要回,自愿无偿的把鹦鹉留给捡到的人。在此情况下,于某还继续主张邓某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于某自行放弃合法权益,要求邓某赔偿鹦鹉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因此驳回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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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环球时报—2025年3月6日—《网购的鹦鹉飞了?买家索赔3000余元!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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