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大了!广东中山,女子瞒着男朋友,跟几个朋友去酒吧跳舞。岂料,跳舞时女子被朋友撞倒,俩人也从舞台上摔了下来,当场出现了昏迷、呕吐。起初朋友还以为女子是喝醉了,将女子扶到卡座上休息,并联系了女子的男朋友。可男朋友直到5个小时之后才赶来,结果送到医院却死亡了,死因是颅脑严重损伤。事后,女子家属耿耿于怀,将酒吧、女子朋友告上法庭,索赔113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据悉,钟某参加完公司聚餐后,在朋友的邀请下,又来到酒吧喝酒。
在此之前,钟某给男朋友刘某打电话称:聚餐还没有结束,你可以早点休息,不必等我!
钟某与朋友来到酒吧,先是喝了一些酒,接着接着酒劲,与朋友来到酒吧舞台上跳舞。
可能是因为喝酒的缘故,或者是跳的过于投入,钟某竟然与朋友撞在了一起,两个人双双从舞台跌落。
钟某当场就出现了呕吐、头晕、昏迷的症状。
朋友见状,立刻将钟某扶到沙发上休息,并拨通了刘某的电话。
刘某接到电话,直到5个小时之后才赶到酒吧,见钟某状态始终没有好转,遂将钟某送至医院。
岂料,钟某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后,钟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吧、钟某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13万余元,
钟某家属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围绕其诉求,钟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显示,钟某的死因系钝系外力作用。经查,酒吧舞台距离地面存在较高的高度,舞台布置不合理。
第二,钟某在出现异常情况之后,酒吧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钟某的朋友存在劝酒行为,也没有对钟某尽到提醒、帮助的义务,亦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钟某的死亡,与从舞台上摔下来存在关联性,酒吧与钟某的朋友,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钟某的朋友辩称:
第一,钟某的朋友承认酒局系自己组织,不过钟某是自愿参加。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在发现钟某的身体出现异常后,朋友已经第一时间给刘某打了电话,尽到了照顾的义务。
第三,朋友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无法正确判断钟某病情的严重程度。故朋友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酒吧与钟某朋友之间,应该如何划分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
法院审理时查明,钟某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并致其死亡,与酒吧舞台不合规性、灯光昏暗、没有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存在因果关系,酒吧存在重大过错。
钟某的朋友,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在钟某出现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给刘某打了电话,尽到了照顾义务。
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要求朋友能够正确判断钟某的实际病情,对朋友有失公平。故钟某的朋友,在本次意外中,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成年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
具体到本案,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活动,自愿到酒吧舞台上跳舞,造成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判定酒吧、钟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酒吧赔偿钟某家属54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