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早年结了婚,结果妻子跑路了。后来,男方又认识了一个女人,俩人情投意合,想领结婚证。结果民政局的人说:“你得先离了才能再结。”男方说:“离啥离,那女的(跑的那个)我查了,根本不存在,身份证都是假的。”
民政局的人一听,愣了,说:“可我们系统上显示你和xxx是已婚状态啊。”男方说:“可xxx这个人根本就没啊!”民政局的人说:“那我们这边登记系统也登不了你结婚啊。”
男方一听,傻眼了,赶紧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说:“没被告(女方查无此人),我们不受理。”
男方没办法,只能把民政局给告了,提起了行政诉讼。
后来呢,这个诉讼其实也有民政局的意思,他们愿意当这个被告,因为一旦拿到判决,就有了更改系统登记的依据。判决的大意就是说,经过调查,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因为女方身份造假,所以婚姻关系无效。
这样一来,民政局就根据这个判决,把男方之前的婚姻关系给解除了,大家都高兴。我个人觉得这个操作也挺合法的。
再跟大家解释一下,男方和第一任妻子结婚挺早的,那时候女方是外地的,身份证真假很难核实。这种情况在国内还不少。后来我国民政系统建立的时候,把以前的婚姻信息都录进去了,但以前的登记信息,一笔一笔的核实真假太难了,所以就造成了女方虚假身份的婚姻登记录入了系统。
民政局要更正这个信息,走内部渠道很麻烦,得自己去调查女方身份造假的问题,还得向上打报告。这事儿关系到终身大事,还可能涉及财产纠纷,所以民政局就愿意让男方走司法程序告他们。法院来调查,男方来举证,最后法院下判决,说女方身份造假,婚姻关系无效。这样,更正信息的依据就从一大堆证明文件变成了一纸判决,事儿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