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奇葩事儿,奇葩的是法院,可不是当事人啊。
零几年的时候,我接了个离婚案子,俩人要离婚,没孩子也没共同财产,就这么简单个事儿。我呢,代表男方。
我按着法律规定,跑到女方那边儿的法院去立案。立案庭的人看了看资料,说:“你得去某某法庭。”我问:“法庭也能立案?”他们说:“我们法院就这样!”
行,你说咋样就咋样。
到了那个法庭,里面坐着个中年妇女。我把材料递过去,她左翻右翻的,问了一堆废话,比如女方住哪儿啊,有没有财产啊,有没有孩子啊。我都一一回答了。最后她问:“女方同意离婚吗?”我说:“我代表男方,男方要起诉离婚啊。”她一听,来劲了,说:“女方不同意离婚?那我们不能立案!”
我一听,懵了,女方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立案?这不是开玩笑嘛!
我火了,说:“没财产没孩子,女方要是同意离婚,我们去民政局不就完了,还来法院干啥?”
那中年妇女一听,反应过来自己搞错了,有点不好意思,然后让我把材料放那儿,等他们庭长回来。
这就是零几年法院的事儿,法盲审案子,你说逗不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