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女子租了一套刚装修好的新房,刚入住2个多月,7岁的女儿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她心里“咯噔”一下,怀疑和出租房有关。一检测,甲醛超标5倍。当初房东跟她说房子3月份就装修好了,她向物业一打听,物业却称房东3月份才报的装修,6月份才装好,仅仅散味1个月,7月份就租给了她家。女子气愤不已,要求房东退还租金、押金以及检测费、搬家费等共计12000元,随后收集证据,打算将房东告上法庭。房东却称:“你当初没看好,怪不得我,你随便去告。”
2024年7月的一天,胡女士一家四口开开心心地搬进了新房。虽说这房子是租的,但刚装修完,屋里窗明几净、宽敞明亮。
孩子们在房间里蹦蹦跳跳,兴奋极了。胡女士精心布置房间,把家里收拾得温馨又舒适,丈夫也在一旁帮忙搬搬抬抬,一家人沉浸在乔迁的喜悦之中。
然而,谁也没想到,他们才住进新房2个多月,7岁的大女儿就突然晕倒。送到医院一检查,结果让夫妻俩如遭雷击。
2024年10月11日,大女儿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胡女士心里“咯噔”一下,“急性”?这会不会和房子有关系呢?
按理说不太可能呀,她租房的时候,看到房子是新装修的,确实担心甲醛超标,心里有些犹豫。
但房东拍着胸脯保证,说房子3月份就装修好了,放了4个月的味道,早就没味了,让他们放心住。
可每次胡女士打开空调,都能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但她没太在意,没想到女儿小小年纪竟遭此厄运。
胡女士怀疑房东撒了谎,便去物业求证。这一问,可把她气坏了。
物业告诉她,房东3月份才报的装修,6月份才装好,也就是说,房东只散味1个月就把房子租给了她。
为了让房东无话可说,2024年10月21日,胡女士找了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严重超标。
她气愤地找房东理论,房东自知理亏,一开始还打算大事化小,同意退还房租,并给予一定赔偿。
可还没商量好赔偿的具体数额,房东就反悔了,一口咬定当初租房时胡女士没看仔细,怪不得他,还说如果胡女士想去起诉,他奉陪到底。
2025年3月6日,胡女士再次找了检测机构,第二次做了室内空气检测,为打官司收集证据。
这次检测结果显示,二甲苯的检测结果是1.108,超标五倍左右,其他数值也都超标了好几倍。
房东这下无话可说了。胡女士要求房东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及押金9000元,还有两次空气检测费和搬家费,一共12000元,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胡女士准备继续收集证据,把房东告上法庭,为女儿讨个公道。
要是房子味道这么大,真不该租啊,家长也太粗心了。而且湖南气候冷热分明,冬天门窗紧闭,空调一开,屋里的有害气体浓度马上就上升。
新装修的房子最好不要租给有小孩的家庭,虽说不是绝对的,但出租房一般都不会用太环保的材料,这样既害了别人,自己也不划算。
就算房东没撒谎,就算3月份装修完,7月份也不该租出去啊,至少得通风一年以上。自己应该有点常识,还带着那么小的孩子。
都知道是新装修的房子,还闻到有味道,居然还租。就算能证明白血病是因为甲醛超标引起的,在法律上也很难举证。打官司又能怎样?孩子治病要紧,耗得起吗?不省心的父母,孩子跟着遭罪。
《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东把刚装修完且甲醛超标的房子租给胡女士一家,这房子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质量问题。
胡女士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退还租金和押金。
房东以胡女士租房时没仔细检查为由进行辩解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规定,在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健康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居住安全标准,包括不存在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房东隐瞒房屋刚装修完且没充分通风散味的事实,导致胡女士一家入住后女儿确诊白血病,房东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房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租金、押金,以及赔偿胡女士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检测费、搬家费等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明知房屋刚装修完,可能存在有害气体超标的问题,却还把房子租给胡女士一家,导致胡女士女儿的健康受到损害。
房东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女士女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房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胡女士女儿因甲醛超标引发的医疗费用等损失。
如果胡女士能够证明房东的过错以及损害结果,她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租赁房屋时,大家一定要谨慎选择,确保房屋符合居住安全标准。
信源:观像视频202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