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二审分析。
一、法律定性依据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射精或处女膜是否破裂并非定罪必要条件。
即使未检测到精液,只要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性行为发生且违背女方意愿,仍可构成强奸罪。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既遂标准:传统司法实践中,以“插入说”为既遂标准,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即构成既遂,与是否射精无关。
未遂情形:若仅有暴力行为但未完成插入(如因反抗未遂),可能认定为强奸未遂,可从轻处罚。
本案中,检察院以“既遂”起诉,需证明存在插入行为,但处女膜完整可能成为质疑既遂的关键点,需结合其他证据(如伤痕、撕扯衣物、监控录像等)综合判断。
二、证据链的审查重点
女方陈述的证明力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证据,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仅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支持,可能因“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导致证据不足。
本案中,女方称遭暴力拖拽(监控显示其逃至13楼被拉回)、衣物撕毁等,若存在相关物证或证人证言,可补强其陈述。
客观证据的缺失与解释
处女膜完整:可能说明未发生插入行为,或插入未造成损伤(存在个体差异),需法医鉴定其成因(如是否陈旧性破裂)。
精液未检出:可能因未射精、使用避孕措施、检测时间过晚等,需结合现场勘验(如避孕套残留、擦拭物检测)进一步分析。
其他间接证据
伤痕与暴力痕迹:女方身体淤青、撕扯衣物等物证可佐证暴力行为。
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如监控显示男方拖拽女方,或邻居证言反映女方呼救等,可形成证据链。
双方关系背景:婚介所登记表显示女方曾有多次相亲,可能影响对双方交往自愿性的判断。
三、二审核心争议
是否发生插入行为:辩方主张“未发生实质性关系”,检方需证明存在插入(如通过女方体内擦拭物、男方生殖器痕迹等)。
证据链完整性:若仅有女方陈述且客观证据存疑,可能因“证据不足”改判或发回重审;若有其他证据补强,则可能维持原判。
可能的判决方向
维持原判(强奸既遂):需证明插入行为存在(如通过伤痕、监控等间接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
改判未遂或无罪:若证据无法证明插入行为或违背女方意愿,可能认定未遂或证据不足。
调解或缓刑:二审法院拟适用缓刑,但需女方接受赔偿或谅解,目前家属拒绝调解,可能性较低。
总结:
现行法律框架下,本案判决需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是否发生插入行为”构建证据链:
若检方能通过间接证据(如暴力痕迹、监控、证人证言)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方意愿且存在插入,即使无精液和处女膜破裂,仍可认定强奸既遂。
反之,若证据链断裂或存在合理怀疑,可能改判未遂或无罪。
最终结果将取决于二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及对“插入说”标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