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大爷在大马路上和人闲聊,导致交通堵塞,好多车等着他们让路,他们却占着路不走,一垃圾车司机急了,按了一下喇叭催促,这下惹祸了,大爷突然躺地上就没气了,家属一怒之下,把司机告上法庭索赔34万。说是他把大爷吓死的。法院的判决亮了。 “是你按喇叭把我家老爷子吓死的,你不赔谁赔?你要不赔钱也行,那就一命抵一命!” 鲁大林唾沫横飞,面目狰狞的指着顾海亮的鼻子叫嚣! “笑话,你家老人站路中间聊天阻碍交通还有理了?我就按了一下喇叭提醒让路,我错在哪儿了?凭啥给你赔?” 顾海亮也据理力争,毫不让步,他当然不能妥协,对方讹自己34万,他砸锅卖铁都拿不出这笔赔偿款。
几天前,正在忙碌的鲁大林,接到了熟人电话,说他父亲突发意外。 他赶紧飞奔到出事地点,才知道父亲被垃圾车司机顾海亮按喇叭给吓死了。 父亲刚出门还是好好的,这才多大会功夫,父子俩竟然阴阳两隔,再也回不了家门了,他顿时抱着父亲大放悲声。 没多大会,救护车赶来,可发现鲁老汉回天无力,没抢救的机会了。 鲁大林把一腔怒火,发泄在肇事司机顾海亮身上,让他赔偿34万,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顾海亮这个憋屈呀,他老实巴交,安分守己,作为垃圾车司机,每天和拉不完的垃圾,还有刺鼻的气味为伍。 可他依然热爱生活,不牢骚满腹,开车上路也遵守交规,怎么就惹来这么个泼天大祸呢。
原来这天,顾海亮开着车恪尽职守的工作,去下一个垃圾站。 可走到半路,发现有3个大爷站在路上旁若无人的聊天。 他想过去,可他们3个挡在前面,他又不能随便按刺耳的喇叭,就只能停在那里,希望大爷们注意到她的车辆,主动避让。 可也不知道这几个大爷,是耳聋还是眼花?或者是法盲? 他们就好像看不见车来车往,也不知道危险,完全把大马路当成他们家客厅了。 他们聊的是眉飞色舞,笑得是前仰后合,完全不顾及旁人。因为他们3个,马路上早就堵了一片。 后面的车催促顾海亮,他无奈,也只能按了一声喇叭,提醒仨大爷让路。 可当他按下喇叭那一刻,不幸的事发生了,其中一个大爷应声倒地。
这个人就是鲁大林的父亲鲁大爷,顾海亮吓了一跳,开始以为是大爷碰瓷,后来一看感觉不对,赶紧下车查看。 只见鲁大爷双目紧闭,脸上没有一丝血色,他把手挡在鲁大爷的鼻子下试探,气息全无,顾海亮顿时吓得不轻。 这下完了,摊上大事了,事实也确实如此,鲁大林认为,顾海亮必须为父亲的死负责,要么抵命,要么赔钱。 在鲁大林看来,父亲的死和顾海亮那一下喇叭有因果关系,父亲是被突如其来的一声喇叭吓死的。 顾海亮觉得太冤了,作为司机,按喇叭提醒路人避让,是再正常不过的了,鲁大爷死于疾病突发,和自己啥关系? 再说了,他站在大马路上聊天,那是聊天的地方吗?他们都堵塞交通了。
自己不按喇叭也会有别人按,他身体不好,还这么目无法纪,不是谁死谁有理,凭啥往别人身上赖? 鲁大林一听不乐意了,凭啥别人都没按喇叭,就顾海亮按了?礼让行人才是司机该做的。 顾海亮气坏了,真是谁死谁有理呀。 鲁大林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索赔34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家属认为,顾海亮那一声喇叭,是导致鲁大爷猝死的罪魁祸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鲁大林认为,父亲身体一向硬朗,之所以猝死,是因为顾海亮按喇叭,导致他受到惊吓倒地,磕到头部导致死亡。 顾海亮有很多种提醒方式,他应该知道,上了年纪受不了一惊一乍,容易出现意外,可还是不管不顾,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顾海亮认为,鲁大林这是讹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鲁大林认为,鲁大爷违反交规有错在先,这是其一。 其二,当时是3个老人,其他两个都安然无恙,只有鲁大爷出了意外,完全是他自己身体抱恙。 其三,明知自己身体不好,还不多加注意,而鲁大林对父亲也没尽到监护责任,这是他们自己的原因,和自己无关。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查到鲁大爷的死因,是颈部倒地受伤,认为他的倒地与鸣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为顾海亮是给村委会开垃圾车,所以,村委会也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鲁大爷自身有心血管疾病,本身存在违反交规的行为,所以, 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342269.02元,因交强险赔偿113193.02元,顾海亮赔偿34361.40元,村委承担11453.80元,剩下的由鲁大林自己承担。 鲁大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