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湖南邵阳,女子跟男子同居3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女子提出分手。男子多次

小峰聊社会 2025-03-25 23:16:30

“活该!”湖南邵阳,女子跟男子同居3年,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女子提出分手。男子多次挽留不成后,称3年为女方及其家人花费10万元,加上8万彩礼,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18万元,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来源:政法频道)

2022年3月,刘女士因未婚夫王某一直拖延登记结婚,决定不再耗费时间,收拾行李从王某家中搬走。两人此前已经同居生活了3年。

王某并不愿意分手,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刘女士心意已决。她认为,如果王某真的爱她,他们早就应该登记结婚了。她不想和一个只愿意同居却不愿意给她婚姻承诺的人将就一生。

见刘女士去意已决,王某翻脸了,他提出分手可以,但两人之间的经济账得算清楚。王某称,2019年4月订婚时,他花了1万多元给刘女士买金首饰,订婚仪式上又给了女方5万多元彩礼,加上其他费用,订婚总共花费了8万多元。订婚后,每逢节日或刘女士生日,他都会买礼物,还经常去女方家走动送礼,这3年来,他为刘女士及其家人花费了近10万元。

王某表示,只要刘女士返还18万彩礼,两人就互不干扰。但刘女士及其家人对王某提出的彩礼金额并不认可。

刘女士称,订婚时王某只给了50008元彩礼。订婚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了3年,期间她多次提出登记结婚,都被王某推脱。她认为没结成婚是王某的过错,自己不应该返还彩礼。

双方僵持不下,调解无果后,王某一气之下将刘女士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登记结婚,王某有权要求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男方给付彩礼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当婚约解除,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受赠财物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王某与刘女士订婚后共同生活3年却未登记结婚,按照规定,王某可以主张刘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那么,王某给付的哪些钱款属于彩礼范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属于彩礼范畴。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和刘女士各自提交了证据。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2019年4月订婚时,王某为刘女士购买的价值10515元的金器,以及给付的50008元彩礼,共计60523元,属于彩礼范畴。

对于王某主张的两人生活期间情人节、女方生日等的转账和礼物,法院查明同居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有互相转账和送礼的行为。这部分礼物、礼金属于双方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男方不能要求返还。王某和刘女士共同生活3年产生的正常消费开支,以及男方订婚后按习俗去女方家走动购买的礼物等礼节性往来开支,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支付给刘女士的彩礼为60523元,虽然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了3年。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刘女士向王某返还36000元。

那么,两人订婚后,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能否干涉呢?《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所以,两人订婚后若一方不愿结婚,另一方不能干涉,因为结婚需要双方完全自愿。遇到这种情况,要么继续等待,要么直接分手止损。

对于这件事,社会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指责刘女士,认为同居3年还说出来,尤其是还是同村的,觉得她不害羞。也有人认为未婚同居会让女人掉价,是男人最看不起的行为。还有人质疑刘女士这3年是否得到了王某的经济支持。 那么,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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