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男子和女子认识一个月,两人恋爱同居,跟女友在一起半年,男子给女友花了320万元,半年后,两人分手,男子要求女友返还270万元。可女子却认为两人签了协议,双方约定:男子自愿把这些钱款赠与给女子,且不能索回,如违反承诺,男子还需要给她200万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3年11月,阿伟和女友小颜分手,但是他心里一直有个疙瘩,在两人恋爱期间,自己曾给女友买了不少礼物,发了不少红包,还有大额转账,前前后后为对方花了320万元。
当初自己之所以给女友花这些钱,是奔着跟对方结婚去的,可没想到,两人仅仅在一起半年,就因生活琐事分手,自己人财两空,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
阿伟觉得,既然两人已经分手了,那这些钱小颜就应该还给自己。
他算了一下,自己给小颜花了320万元,小颜在恋爱期间,也转了50万给他,抵扣后,对方还应该向自己返还270万元。
可小颜却告诉阿伟,两人在恋爱期间,曾经签过一份赠与协议,那时阿伟承诺:自己给小颜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均为自愿赠与行为,且不会索回,如没有履行承诺,将再支付小颜200万元。
小颜认为阿伟出尔反尔,没有遵守这个承诺,那就需要再给自己200万元。
阿伟傻眼了,他这才想起,自己当初确实签过这么一份协议,但是那时自己满心满眼都是小颜,哪里会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呢?
回想起两人相遇时的美好,阿伟心有不甘。
2023年4月,他去外地旅游时,在这趟旅程中,遇到了小颜,两人一眼就看上了对方,互相加了好友。交谈后,发现彼此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很是聊得来。
旅游结束后,他们各自回了家,但心里都装着对方,所以一直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后,两人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要找的那个人,于是确定了恋爱关系。
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阿伟对小颜特别好,只要是小颜喜欢的东西,他都会买给她,红包也是隔三差五地发,为了跟小颜结婚,他还多次给小颜大笔大笔的转钱。
可没想到,两人分手后,小颜还拿那份协议说事,要求阿伟再给她200万元。
双方闹得有些难堪,事情也陷入了僵局,阿伟一纸诉状,将小颜告上了法庭。小颜也反诉阿伟,要求阿伟再给自己200万元。
1、恋爱分手后,哪些款项需要返还呢?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如1314、520等款项,或者买礼物的费用,一般会视为情侣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类赠与完成后,另一方不能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像结婚彩礼,或者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大额转账,或者赠送的钻戒、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以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如双方分手,结婚的目的没有达成,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以结婚为条件,受赠来的财物应当返还。
2、阿伟主张自己转给小颜的钱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阿伟认为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自己为了维系感情和跟小颜结婚,多次给小颜转钱,双方的聊天记录等,都能证实自己的主张。
这些钱款超出了自己的经济能力,既然双方已经分手,小颜应当把这些款项返还给自己。
3、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颜要求阿伟签订的赠与协议,其中约定如阿伟向小颜索要赠与的财物,阿伟需要再支付200万元给小颜,这些合同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双方不具备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阿伟无需再向小颜支付200万元。
4、双方调解,小颜向阿伟返还80万元。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阿伟转给小颜的较大金额,是为维持恋爱关系或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已经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达成,小颜应当将这些款项返还给阿伟。
至于两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和日常开销,无需返还。
后经调解,阿伟和小颜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小颜向阿伟返还80万元,双方了结此事。
交友恋爱,给付钱财,一定要谨慎,并且量力而行,不要打肿脸充胖子,最好标明每笔款项的用途,以免日后产生矛盾时,更能理清。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红星新闻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