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北京,一外卖员夜间送餐期间因突发脑出血身亡。事后,其家属意欲索赔217万元,没曾想平台和劳务公司竟互相推诿扯皮,均不愿承担责任,最后,家属将平台和劳务公司双双告上了法院,法院是这样判的!(来源:西瓜视频) 男子刘刚(化名)是一名外卖员。事发当天凌晨,刘刚像往常一样,在完成取餐后,骑着电动车匆匆赶往配送点。 然而在此过程中,其因突发脑出血,连人带车摔倒在了路边,不省人事。 直到第二天清晨,早起遛弯的居民路过时,这才发现了倒在路边的刘刚,便赶紧拿起手机拨打电话报警。 但不幸的是,刘刚早已失去了生命迹象,断无救活的可能。 刘刚的家属在知晓其死讯后沉浸在悲痛之中,悲痛之余,他们开始向外卖平台讨要说法。 在他们看来,外卖平台掌握着骑手的关键信息,包括骑手的位置和配送状态等,他们本应察觉到刘刚的异常状况进而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显然,外卖平台却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救援义务,故理应对此负责。 然而,外卖平台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 外卖平台表示其和劳务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刘刚实际上是劳务公司的员工,和平台没有雇佣关系。 虽然平台可以看到骑手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就要承担员工的所有风险,而且平台也无法预知骑手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会发生何种情况,这也无异于强人所难,所以平台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刘刚的家属又赶紧将向法院申请追加劳务公司成为共同被告。 劳务公司则也其一番说法,他们认为自己和骑手之间并非雇佣,而系合作关系;此外,他们根本不掌握骑手的实时位置,也没办法预料到骑手会在送餐途中突发意外,所以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呢? 首先,首当其冲的无疑是劳务公司,其同刘刚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或个人受到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了损害,雇主应当担责。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刘刚系送外卖过程中突发疾病离世,对于劳务公司而言,其当然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平台能独善其身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平台不是刘刚工作直接的负责人,但其作为掌握信息的一方,未能在刘刚发病的第一时间内,及时发现异常进而反馈给劳务公司进行抢救,进而导致刘刚身亡,给其与劳务公司带来了损失。 平台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者而言,对于刘刚本人来说,其同样存在过错。 刘刚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系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其在工作过程中,未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进行合理评估,进而避免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刘刚在此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过错,需承担次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全部案情,遂依法判定由劳务公司承担雇主,即70%的责任;平台未能及时反馈信息,需承担20%的责任;刘刚本人未合理关注自己身体健康,应自负10%的责任。 一直以来,外卖骑手的工作以“低门槛、高收入”的标签吸引着众多求职者。 殊不知这份工作的背后,也藏着不为人知的艰辛。风吹日晒、雨淋雪飘,恶劣天气从不曾成为他们停下脚步的理由。 超时罚款、差评扣钱,重重考核指标也同样压得骑手们喘不过气。 而且,作为新业态,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未能完全得到保障。 其中,就不乏像本案中这种经营模式,平台与外包公司之间的责任模糊、难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骑手们维权造成阻碍。 那么如何在困境中寻求破局,就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漂亮!北京,一外卖员夜间送餐期间因突发脑出血身亡。事后,其家属意欲索赔217万元
沛山评生
2025-03-27 13: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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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94
我现在为什么知道保安上下班都要集合,就是保护大家上班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