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到某医疗机构做妇科体检,可医生查完她的隐私部位后,又让实习医生重复了一遍。女子觉得自己被当成了“教学工具”,十分气愤,事后对医生进行了投诉。医疗结构提出赔偿500元,但女子认为太少,于是将医疗结构告上法院,索赔2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42岁的王女士之前就预约了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妇科体检,准备做一次常规检查。 当天,王女士走进了彩超室进行乳腺和阴道检查。当时,除了负责检查的医生外,还有一名实习医生在场。 王女士并没有太在意,便按照医生的要求脱掉了文胸和内裤。这名医生检查得非常仔细,同时不断指点着实习医生,而实习医生则拿笔记录着。 可王女士认为,自己被医生当成了教学工具,而且未经过自己的同意。 检查结束后,王女士越想越气。每当回忆起这段经历,王女士感到十分抑郁,这使得她出现了心悸、脱发、睡眠困难等问题,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之后,在家人的鼓励下,王女士向医疗机构进行了投诉,她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然而医疗机构只是进行了记录,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王女士感到十分气愤,于是拨打了市长热线,再次投诉了此事。没过多久,医疗机构的一位代理人何某与王女士进行了几次沟通,表示愿意赔偿500元。 王女士一听这个数额,认为医疗机构并不诚心,所以没有接受这个方案。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便将医疗机构告上了法院,要求医疗机构退还体检费3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王女士认为: 医生带着实习医生拿自己当教学工具,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且造成了自己抑郁、精神失常,所以应当赔偿。 医疗机构派人应诉称: 当时为王女士做检查的医生以及实习生均为女性,且都有执业资格证件。而且王女士本来就是妇科体检,是她自愿来检查的,所以这不可能存在侵犯隐私。 医生在为王女士做检查时,只是就王女士的情况与实习医生进行了交流,一切操作均符合流程,并不存在将王女士当成实习演练对象的情况。 从王女士与医疗机构的陈述来看,王女士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以及医生是否那王女士当成教学工具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 首先,王女士去医疗机构做妇科检查,势必会涉及到隐私部位,医生应当保障王女士的隐私不被侵犯。 本案中,为王女士做检查的医生及实习医生均为女性,且根据诊断报告来看,二人均是按照正常的流程为王女士检查身体的情况,实习生也只是做了文字记录。 由此可见,王女士主张隐私遭到医生以及实习医生的侵犯,这并没有任何依据。 其次,根据诊断报告记录的时间点来看,乳腺彩超的登记时间为10时20分;做双侧腋下淋巴结彩超的登记时间为10时28分;做阴超的登记时间为10时30分。 此外,按照正常的流程,实习医生负责扫描王女士的信息,并告知医生关于王女士所要做的项目,由医生进行检查,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分钟,只有阴超检查会比较费时。 在检查完毕后,实习医生需要将检查结果与医生复述一遍,以确保结果无误。 由此可见,在为王女士做检查时,医生与实习医生是需要对检查的情况进行交流的,这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及流程。 第三,王女士主张医生在检查完后,又让实习医生做了一遍,但是王女士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王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只是从主观上认为自己被当成了教学工具,并没有客观的证据来支持,所以王女士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河北,一女子到某医疗机构做妇科体检,可医生查完她的隐私部位后,又让实习医生重复了
雷雷说趣
2025-03-28 0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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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2
最厌恶这种自以为是的女人,有本事就别去医院看病